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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天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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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塵起名
謝謝邀請。根據《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東是以出資額多少來確定自己在公司的股權。破產也是以出資額為限。這是理想中的公司。現實中很多中小公司都是老闆一人出資,然後掛名幾個股東形成一個形式上的有限公司,實質上公司是老闆一個人。根據契議,股東沒有分紅的,只可以領取一定的工資。
當公司資金出現困難時,向銀行貸款或者向私貸公司借款。銀行或者私貸公司也賊精的。他們會讓老闆以個人資產或者房產抵押的,或者叫老闆的朋友作擔保。而不是以公司名義抵押。這樣的話,即使公司破產了,抵押的是老闆個人財產或者朋友的財產。所以老闆由此就自己背上個人債務。
不邀自來!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這條規定明確了股東的責任形式是“有限責任”,但現實中存在大量的公司破產,大股東(老闆)個人揹債的情況。
在我看來,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
1、盲目提高註冊資本金,股東實際出資不到位
自2014年起實行認繳制後,公司註冊不再要求驗資,理論上是降低了公司的註冊門檻,似乎註冊公司不用花錢。
甚至有些公司為了門面上顯得高大上,盲目的將註冊資本擴大化。
舉個栗子,神馬公司註冊資本1億,公司成立的時候實繳資本1000萬(只要不是《公司法》限定實繳出資的領域),大股東甲認繳出資70%,實繳出資700萬。
假設當公司資不抵債破產清算時,實際資產只有1000萬,而外債卻又有5000萬,以公司全部資產清償債務後還剩4000萬,這筆債務候自然不可能是自然消亡,畢竟還有9000萬的資本金尚未繳納,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未實際履行出資的股東追償欠款。
如果大股東甲拿不出錢來,那就只有跑路了。
2、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做到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隔離
這種情況在民營企業中尤為常見,對於企業老闆來說,公司就是他的,他的就是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根本沒有隔離,也就出現了法律上“人格混同”,此時是不適用“股東有限責任”的,公司若是資不抵債,股東依然要承擔連帶責任。
3、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股東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比如股東抽逃資金,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等等,都可能會導致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借款中股東承擔了連帶責任
在實際生活中,民營企業無論是金融機構借款還是民間借貸,債權人為了借款的安全性考慮,多數會要求實際控制人夫婦(有些甚至要求所有股東夫婦)同時出具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一旦,公司資不抵債,股東即需要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