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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在我心中223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經濟繁榮,法律健全,人們的觀念變得極為開放,政治觀念、民族政策、婚姻制度、民間禮俗等都具有開放性和鮮明的時代性。婚姻上唐代初期門第觀念雖重,唐中後期則更看重人的才華,所謂的"郎才女貌"擇偶搭配就形成於唐代,並一直流傳至今。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締結、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個方面的內容。

    在婚姻的締結方面,《唐律》規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傳統的“六禮”程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唐朝一樣是遵循“一夫一妻”制,在封建時代的上層社會,更多的表現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也不例外。此外,“同姓不婚”也是《唐律疏議》規定的內容之一,防止輩分混亂,維護綱常倫理。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方式:強制離婚與協議離婚。前者分為“斷離”與“出妻”,協議離婚即“和離”。根據《唐律》規定,官府斷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二是出現“義絕”的情況,這些由官府強制解除其婚姻關係。

    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締結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兩方面的內容。《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唐律》關於解除婚姻的限制仍然是傳統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許寡婦自願再婚和納妾。唐代對不同等級的人結婚是有限制的:《唐律疏議》裡說:“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有配偶,但必須門當戶對,貴賤之間既然有差別,是不能結婚的。唐律還規定,如果下賤的人娶了良家女子為妻,就徒刑一年半。

    唐朝開放和包容的婚姻觀念和制度,對後代產生積極的影響,強調保護婦女和尊老愛幼,婚姻相對自由,家庭和睦,親情和諧的傳統美德,對我們當代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借鑑意義。也正因為這樣,婦女的地位才有所提升,各民族間的通婚,使各民族往來密切,民族更趨於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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