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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兒科藥師梅貳康

    當患者在使用藥品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不良反應,誰(藥品廠家、醫療機構、患者)該為身體傷害負責,這個需要從兩種情況考慮:

    1、合理的用藥

    藥品具有雙重屬性,既“有效性”和“不良反應”,兩者相伴而生,依照現有科技水平,無法完全避免不良反應發生。

    我們先看看,藥品不良反應的法定定義,它指的是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的有害反應。知道了這個概念,就可以理解下面的分析了。

    因此,如果是合理的使用藥品,藥品生產企業認為,其上市銷售的藥品是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生產的、經檢驗質量合格的,廠家已盡責任。

    PS:如果是藥品生產質量引起的,那責任得由企業來承擔。

    同樣的道理,醫療機構認為,其醫務人員是按照正常用法用量使用藥品,沒有主觀過錯,因此,也不應承擔責任。

    尷尬來了,難道就該患者自己承擔嗎?的確,這種情況很多時候是患者承擔,只能認倒黴了。因為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還真的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缺乏藥品不良反應傷害的救濟機制,不像國外,可以透過這種渠道得到賠償。

    2、不合理用藥

    如果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生,是由不合理用藥引起的,例如配伍禁忌、盲目聯合用藥、無用藥指徵、給藥途徑不當、給藥時間過長、給藥的劑量過大等,那麼發生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後,應該有醫療機構來負責。

    總之,誰該負責,得看醫護人員是否認真按操作規程規範化用藥,是否採取了嚴格的防範和處理措施。

    參考文獻:

    張曉萌.藥品不良反應引起的醫療糾紛處理之探索[J].海南醫學,2015.

    潘小華.淺析藥品不良反應引起的醫療糾紛[J].中國醫院用藥評價與分析,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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