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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法講理

      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行為。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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