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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摩羯666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二)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三)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裝置等;

    (四)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六)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七)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八)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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