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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資大叔

    嗯,你所說的這個伺服器應該是指培訓伺服器吧啊,如果是在培訓後約定的服務期,嗯,那麼根據費用和服務期的長短來決定,如果員工在服務期內離職,按照相應的比例支付我原先的培訓費用就可以了。

  • 2 # 使用者3768770428676187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員工工作能力或工作效率,會透過專項培訓方式等給員工“充電”,進而為工作帶來更大效益。為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都有相關規定。如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為了防止勞動者培訓過後就“跳槽”,用人單位通常會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及其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在服務期內員工辭職,就一定要交違約金嗎?

    第一情況:需要交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要交多收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情況,不需要交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附: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3 # 潘陽0107

    一般是不需要的。但在辭職時非試用期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是提前3天。

    為什麼說一般呢?如果接受了單位組織並支付了培訓費的專業培訓,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辭職是要支付違約金的。還有在一些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也會支付違約金

  • 4 # 上帝之眼觀世界

    需要看情況的,目前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條款有三條,根據這三條對照實際情況即可知道是否需要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5 # 揚家軍老阿姨

    如果公司給你提供了什麼專業培訓啊,學習呀這行服務他可能由此約定服務期,那如果你在這個服務區辭工的話,他可能會要求你賠償的,如果說是公司什麼拖欠工資啊什麼與什麼別的原因,你辭工的話應該不會要賠償吧。

  • 6 # 律師線上說

    法律意見

    員工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如下:

    1、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以及培訓費用,與員工約定了服務期,並且就服務期約定了違約金,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2、單位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的。

    除了上面說的兩種情況,其他一般情況是不用付違約金的。

    回答是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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