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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魯陽揮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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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憨娃春哥
你說的是林權證,不知道你說的是那個地方。2009年時,國家林權制度改革,對原先所有分到個人的林地都頒發了新證,而且時間是70年不變。那麼頒發了新證的林地,原先的林權證就過期作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後來的公益林補償也一直沿用的2009年核實的林地面積進行的補償。
但是,如果你當時沒有領到新證,你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林權證,用1981年的山林權證作為頒新證的依據;否則,1981年的山林權證是沒有效力的。今後,根據國家自然資源管理局和不動產中心的要求,房權證、土地確權證、林權證都會納入農民的不動產管理進行登記,以增加農民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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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冬青裡的駱駝草
有1981年山嶺使用權證現在不見得還能繼續使用,因為使用權證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使用權並不是無限擁有,它會隨著使用權證上限定時間的結束而結束。不過在現實中,由於山嶺承包之後,承包方多數都會對山嶺進行改造和植樹種草綠化等,肯定也會投進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所以一般情況下,山嶺使用權證所簽約的時間到期後,為了維護承包者的利益,在發包方與承包方相互協商,對協議內容作適當的調整後,將山嶺延續給原承包方繼續使用和經營。如果原承包合同到期後,承包方與發包方沒有形成新的協議,發包方是有權利收回所發包給承包方的山嶺使用權和經營權的,之後自己再重新規劃和使用。在這一點上,如果承包方在協議到期前還想要繼續承包山嶺,就要採取主動積極配合的態度才對自己有利。
問題中沒看出山嶺屬性,一般我們國家山嶺有:一,國家所有。二,集體所有。
個人在屬於自已使用權範圍內土地上種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根據80年代政策,農民承包土地、山嶺的承包期基夲上穩定在十五年以上。其中林地、荒山時間更長,目的是在於鼓勵合理投資。
山嶺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也可折價轉讓。
1981年至今,已三十幾近四十年,從公社到分田到戶,跨度太大。不知期間是否辦理過連續承包,或者中斷過山嶺承包,跟政府或生產隊是否涉談過山嶺使用權事宜。也就是有沒有過中止承包,或繼續承包確認手續。
總的來說,如果你已在山嶺栽種過樹木,想必樹木已長大,即便今起山嶺使用權不屬你,但樹木等仍是你的,只少有關方得折價於你。
以上不成熟觀點,不算根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