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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刑事律師翟振軼

    這很正常。

    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依法對“錢寶系”企業實際控制人張小雷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根據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資訊,張小雷於2017年12月26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張小雷等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偵查。經偵查,現已查明張小雷涉嫌集資詐騙犯罪的主要事實:依託錢旺、錢寶公司建立了網路平臺——錢寶網,在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透過錢寶網,以年化收益率20%至40%的高額收益為誘餌,設定資金池,以“交押金、看廣告、做任務、賺外快”為名,利用眾多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道,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大量非法集資。持續採用吸收新使用者資金、用於兌付老使用者本金和高額收益,即“借新還舊”的方式維持錢寶網的運營。非法集資款主要用於償還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和收益、維持“錢寶系”企業運營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額薪酬、張小雷個人揮霍以及少量對外投資等。

    我們可以看到南京市最初立案是說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偵查,但非法集資不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沒有非法集資這個罪名。在實踐中,一般都是把涉嫌非法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列為非法集資犯罪。把這兩個罪歸集在一起,是因為這兩個罪都有一個共同點:都是針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兩種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華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立案標準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這三種具其一,就能夠罪。

    處罰:刑法176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定義強調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什麼叫詐騙方法,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立案標準是: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處罰: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較一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變更罪名是經常出現的。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參與,對法律問題的理解會有不同,但最終由法院說了算。比如,我正在辦理的一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罪名是盜竊罪,檢察院逮捕和起訴的罪名是信用卡詐騙罪,法院開庭後認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檢察院就變更了起訴罪名,我認為無罪。

    回到本案,從南京市公安局公佈的案情來看,張小雷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因此以集資詐騙罪移送起訴,檢察院在審查後,將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來判決。

  • 2 # 是仔仔細細我看一下

    為何前一天剛剛打贏了一場官司,過一天就自首了?想不明白,打官司對方是南京若爾航空公司,法人呂勇,只能說對方勢力太強大,從始至終不敢讓當事人出來說一句自己確實是自首的,而只是透過一些剪切出來的影片畫面,不是有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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