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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62552914985

    謝邀。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而言,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區分對內還是對外兩個層面。對內是指僅在夫妻雙方內部來看,這筆債務最終要由誰來承擔。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在於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如果這筆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那這筆債務對內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債務就僅限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對外是指對於債權人而言,由誰承擔債務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在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除非有證據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已約定分別財產制並被債權人知曉,否則即使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一般就以下順序進行審查:首先審查債務是否存在;如果債務真實存在,接著審查是否存在除外情形;如果沒有除外情形,則該債務對外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除外情形則不屬於共同債務;然後審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的話則對內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由雙方分擔,或者由雙方按過錯比例分擔;如果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對內應由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舉個例子吧,夫向某人借款用於個人揮霍,某人主張夫妻共同償還。由於夫妻未能舉證證明存在除外情形,所以判決由夫妻連帶償還債務。後實際由妻負責償還了這筆債務。然後夫妻離婚,妻主張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因該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判決支援妻該項訴求,並判令夫返還妻承擔的這筆債務,即最終這筆債務由夫承擔。實際的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已較為嚴格,在審查對外債務時也會考慮對內的標準,即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時,如果未借款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款項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也有可能認定該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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