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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承秦制”,並且秦漢的政治與法律制度都處於封建國家早期發展階段。漢朝在繼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礎之上又有所發展。其指導思想的演化從總體上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漢高祖至文景時期

    漢朝初年的黃老思想的流行,帝國剛從戰亂中恢復,急需休養生息,無為而治是這一時期的法制思想基礎。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

    (二)漢武帝以後

    西漢中期的漢武帝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轉型。

    這一時期,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之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輔”。

    漢代“德主刑輔”法制指導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為了避免秦朝專任刑罰之失。漢統治者認為,以德禮教化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罰,採用剛柔相濟的兩手,以期穩定社會秩序,達到長治久安,鞏固地主階級專政。這反映了漢代地主階級在立法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因此,這一思想基本上為漢以後歷代封建王朝所承襲。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漢武帝“詔舉賢良方正,極言納諫之士”對策。董仲舒被詔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認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有統一的思想,否則便無法實行統一。他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建議“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董仲舒把儒家思想與陰陽家的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釋“德”與“刑”的關係時,認為德為陽,刑為陰。兩者關係是:“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也就是說“德主刑輔”。

    這種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便成為漢武帝以後漢王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德主刑輔”的思想是後世歷代王朝的封建正統立法思想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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