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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鑫正法律
買斷物業經營權實際就是物業經營承包 ,其中是存在風險的。一是存在經營自負盈虧的風險 ,收支是否能夠平衡。二是要確定所管轄物業的性質,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管理還是業委會聘任的物業管理,需根據現物業服務合同的時間約定,服務專案約定,服務標準約定來判斷。
買斷物業經營權實際就是物業經營承包 ,其中是存在風險的。一是存在經營自負盈虧的風險 ,收支是否能夠平衡。二是要確定所管轄物業的性質,是開發商的前期物業管理還是業委會聘任的物業管理,需根據現物業服務合同的時間約定,服務專案約定,服務標準約定來判斷。
購買商鋪使用權(經營權)與產權、租賃區別 所謂固定年限使用權(經營權)買斷,是指開發商將商鋪所有權和使用權(經營權)有效分離,開發商擁有商鋪的所有權,而將商鋪使用權(經營權)以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的固定年限,一次性買給投資者或經營者,投資者擁有該固定年限內的商鋪使用權收益,經營者擁有該固定年限內的鋪位使用權和經營權。在固定年限內,該商鋪使用權(經營權)可轉租轉讓和繼承。從本質上來說,固定年限使用權買斷,屬於合同法規定的長期租賃合同。與產權式商鋪比,固定年限使用權買斷具有以下顯著優勢:1、在合同期內,使用權(或經營權)具有獨佔性和排他性。購買者擁有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2、投資具有更好的安全性,經營具有穩定性。因為市場商鋪所有權屬於開發商,為了保證物業的升值增值,開發商必須想方設法把市場做好做旺,並保證市場長期穩定和持久興旺。這樣商鋪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的利益在該固定使用權期限內永遠綁在一起,只有共同把市場做旺才能達到共贏共榮。完全規避了產權式商鋪,開發商賣完商鋪後走人,導致市場最終自生自滅的風險。3、售價低,投資者收益高。根據市場調查資料,同一地段商鋪,買固定使用權和買產權比,前者的售價權相當於後者的一半,甚至更低,售價低,投資省,但投資的收益卻比產權式商鋪投資收益更高。因為開發商對市場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全力包裝和推介市場,使市場商鋪增值快,市場興旺,租金自然水漲船高.4、市場發展的歷史證明,一個市場經歷10-20年的經營後,就會進入更新期。有的將會被淘汰,有的則必須進行市場升級。產權式商鋪由於商鋪產權已經為個體所有,開發商此時早已不知到哪裡去了,市場很難擰成一股繩安全渡過這個市場"更年期",往往從此土崩瓦解!而固定年限使用權買斷,卻沒有這種風險,因為此時,所有權人開發商仍然與使用權人在一起,利用自身的實力對市場進行有效更新。即便是使用權期屆滿,市場仍然紅紅火火,固定年限使用權人仍享有優先續約權.換句話說,產權式商鋪,雖然你買了40年或50年產權,但因為固有的風險,市場生命週期也許只有10年、8年,甚至更短;而固定年限使用權商鋪,雖然你只擁有5年、10年、15年、20年使用權,但因為市場的永續興旺,如果你願意續約,你卻可以擁有30年、4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收益.與不定期或短期商鋪租賃比,固定年限使用權買斷具有以下明顯優勢:1、投資者:固定年限使用權買斷,實際上是一次性將固定年限的租金交齊。因此,買斷總價,往往只相當於同樣年限總租金的1/2/,1/3,甚至更低.2、穩定性:不定期或短期租賃,租金隨著市場的興旺,肯定會水漲船高,而且商鋪擁有者,往往會誰出價高就租給誰,給經營者造成極大的經營不穩定性。而固定年限使用權一次性買斷,就絕對保證了經營的穩定性,對購鋪自營者來說,沒有租金水漲船高的風險。3、靈活性:經營者在有了足夠的財富原始積累後,想轉行,或作別的投資了,該商鋪使用權可轉租、轉讓。因為市場已做旺,此時的轉手價往往已是原始買斷價的幾倍甚至幾十倍。4、融資功能:開發商可以為固定年限使用人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做到投資,經營兩不誤。一舉兩得,一箭雙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