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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這個詞一般多用於工程方面,它也不是書面詞彙,這只是人們的別稱,實際上它指的是承包專案的甲方。 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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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pp峰林海

    這個問題問得好,剛剛問了下做律師的朋友。你這種情況要看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建設協商解決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幫到你

  • 2 # 鄉野一家人

    可以找發包方繼續簽合同,如果當時沒有什麼條件約定的,到期了那山林使用權就不是你的了,在合同期內種下的樹木也是你的,最好走下司法

  • 3 # 湘西北的山裡哥

    原則上,您應該和發包方進行溝通,明確不續簽原因。否則,該合同存在風險。當然,如合同有載明自動有效,則無妨合同繼續有效。

  • 4 # WangFDDI夢圓

    承包合同到期,不收回原因主要是林業局不在另選承包權,可到林業局續簽就行,之後自己的規劃,管理有續進行即可。

  • 5 # 八零後大叔愛上晨跑

    承包合同到期,不收回原因主要是林業局不在另選承包權,可到林業局續簽就行,之後自己的規劃,管理有續進行即可。

  • 6 # 基層林業

    山林合同到期的情況的確時有發生,但問題描述發包方不收回也不續簽的情況少,現實中一般都是發包方提前告知或催促承包方儘快交回山林,那麼該怎麼辦呢?來看基層處理的辦法和建議。

    林業投資是長期投資,一般承包期都會很長

    大家都知道,林業投資是一項長期投資,短則十幾年,長至數十年,所以有經驗的投資者都會盡可能簽訂長期承包合同,但對於承包期問題,政策上有限制,那就是不能大於林權證核定的經營期限,按照中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核發的林權證,承包到戶的集體林權都是到205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承包山林不得突破這個期限。

    但集體所有和國有山林在核發林權證時一般都是填寫長期,沒有時間限制,所以這類集體山林的承包可以與發包方溝通協商,並經過集體組織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承包時間。

    對於承包到期的林木處置的一些基本原則

    對於承包經營的山林,承包人應當根據承包期限,自覺遵守承包時限,合理制定經營方案,如經濟林要考慮在經營期內能否完成既定收益;用材林能否在承包期內完成主伐,不然將會給自己的投資帶來隱患。

    一般情況下,承包合同到期,承包方自行清理林地附屬物,按時將山場交回發包方,這也是最基本的合同約定。但考慮到少數投資者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如果確因相關政策約束,不能申報採伐,承包方應主動聯絡發包方,進行溝通,闡述不能履約的原因,請求延長承包期,正常情況下會按照所種植樹木的主伐年齡作為一個經營週期來延長,以便經營者能正常採伐經營林木,如杉木26年,楊樹14年等,但延長的期限承包費用會按照當地當時的承包價格核定,或雙方協商核定。

    出現這種情況的承包方需要做的一些工作

    回到提問話題,山林合同到期,首選是直接退回山林承包權,這也是合同履約的最基本選擇;其次如果山場林木未能及時採伐、或經濟林正處於盛果期等原因,想繼續承包經營,那就需要主動聯絡發包方,遞交書面申請,闡明延期的理由,懇請發包方研究同意;最後如果發包方仍然不聞不問,承包方在書面報告當地政府以及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直至發包方迴應申請,再透過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協調,雙方達成協商意見。

    個人觀點,無論合同還是其他方面的原因,都不能造成山林荒廢或林木出現亂砍亂伐,都需要在《森林法》的框架內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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