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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上孫山需努力

    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讀書時只接觸過法學概論。沒有認真去研讀過刑法條文。如果可能。你還是去請教專業的律師。真的打官司不能憑想象。像周立波那樣瞎坎是要吃虧的。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刑案一審判決後,只要有人上訴,一審判決書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其他沒有上訴的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決定的刑期巳滿”這個問題,所有的被告人都得等待二審的判決結果。

  • 3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只要有人上訴,全案就按了暫停鍵

    通俗點說,刑案一審判決後,只要有人上訴,一審判決書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其他沒有上訴的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決定的刑期巳滿”這個問題,所有的被告人都得等待二審的判決結果。

    根據“上訴不加刑”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案的已到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會變更強制措施。

  • 4 # 驍勇34

    不會賠你錢!

    一審刑期到了還上什麼訴,趕緊回家。

    實際情況應該是未投改前提起上訴,如果二審所判刑期較一審短,那就好好改造吧!不會二審一下子給你判出看守所,除非你冤!

    告訴大家一個秘密。。。

    有時候上訴反而弄巧成拙!

    請律師吧!

    在裡面上訴,除非你有“經天諱地”之才,不然,一不小心,搬起石頭能把自己腳砸爛。

  • 5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為了鼓勵嫌疑人踴躍的行使自己的“上訴”權利,而不必有後顧之憂,從而中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上訴不加刑”原則。

    也就是說,只要你上訴,你的刑期要麼維持原判,要麼減刑。在該案件中上訴刑期只會少不會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同案犯上訴,也就代表著原判決失效,案件二審法院要整體審理。

    但是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即使是二審,你的刑期也不會增加,如果你一審判的刑期已經到期,到期的當天會有法院的人來為你“更變強制措施”,因為如果再繼續羈押就屬於非法羈押了,但是在形式上你的案件還在繼續審理,如果直接給你開“釋放證明”形式上說不過去。所以一般會給你辦理“取保候審”

    但是說白了,就是釋放了,只是晚一些開釋放證明而已。

  • 6 # 我就寄託沒敢說

    這種情況一半是檢察院抗訴的多,如果一審判下來,檢察院抗訴的話,一審刑期滿的話,就取保候審,等二審開庭的時候來開庭,然後等判決,改收監的還是收監,也有的維持原判。

  • 7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二審開庭前一審判決刑期已到的情況下,應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有人說因為一審判決的刑期已到,應當認為被告人已經服完刑,故應當釋放。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原因在於有同案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會導致一審判決未生效,所以當事人最終會被判幾年,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故不能認為已經服刑完畢。

    但是很多刑事案件由於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一直被羈押於看守所,如果一審判決量刑並不嚴重,很多時候羈押期限一折抵,當事人被羈押的時間常常會接近法院判決的刑期。

    但是對於罪名成立的案件,司法實務中一般會迴避羈押期限長遠判決刑期的情況。

    案例一:前年辦理過一起當事人涉嫌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三罪名的案件,最終法院認定行賄罪不成立,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成立,此時當事人已經在看守所關了一年三個月零幾天,法院最終很巧妙的判了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判決生效後沒過幾天,當事人即刑滿釋放。

    案例二:前兩年在廣州辦理過一起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案件,當事人被指控涉33起職務侵佔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挪用資金罪不成立,職務侵佔罪中兩項指控事實成立,判了一年零六個月。

    這個案件我們提出上訴、檢察院同樣抗訴,後來案件被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兩年期限屆滿後,法院對當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後來取保候審12個月又屆滿,法院又變更為監視居住。

    很多人有疑問,既然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為什麼要以此為基礎變更強制措施?為什麼不繼續羈押當事人?

    原因在於雖然一審判決未生效,但畢竟是法院針對本案作出的判決,還是有參考價值;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繼續羈押當事人,導致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時的實際羈押期限超過一審所判的刑期,從而導致二審法院加重當事人判罰的風險。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自古以來,古人說“人生不孝有三”,最大的不孝是,不要孩子,你怎麼看現在有的年輕人選擇丁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