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光伏專案用地根據性質主要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對於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專案用地。對於非建設用地,則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續。
1.農用地
光伏專案佔用農用地的,無論是否為全部佔用,以及佔用農用地大小,原則上均不得直接出讓,該專案所有用地部分均應依法履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後,方可透過劃撥、出讓等方式取得專案用地。為此,專案投資方需儘量確保專案不佔用農用地。
2.永久性建築用地
光伏專案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光伏電站專案中的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主要涉及變電站、綜合樓和生活服務設施。對於光伏專案中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無需改變土地用途,但雙方需簽訂好補償協議,並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於國有未利用地,還可以採取劃撥的方式取得用地;對於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對於已經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四荒”土地,光伏企業可透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從承包人處取得土地使用權。
3.非永久性建築用地
依據《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光伏專案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佔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採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臨時佔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透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無需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手續。
目前光伏專案用地根據性質主要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對於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專案用地。對於非建設用地,則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續。
1.農用地
光伏專案佔用農用地的,無論是否為全部佔用,以及佔用農用地大小,原則上均不得直接出讓,該專案所有用地部分均應依法履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後,方可透過劃撥、出讓等方式取得專案用地。為此,專案投資方需儘量確保專案不佔用農用地。
2.永久性建築用地
光伏專案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光伏電站專案中的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主要涉及變電站、綜合樓和生活服務設施。對於光伏專案中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佔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無需改變土地用途,但雙方需簽訂好補償協議,並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於國有未利用地,還可以採取劃撥的方式取得用地;對於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對於已經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四荒”土地,光伏企業可透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從承包人處取得土地使用權。
3.非永久性建築用地
依據《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光伏專案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佔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採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臨時佔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透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無需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