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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斷絃783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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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桃樹先森
做好招標工作首先應把握好投標人資格的設定,這是所有招標活動的關鍵環節,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輕則無法為專案選擇到適當的中標人,造成專案實施停滯;重則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導致中標結果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招標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投標人資格是指投標人參與具體專案投標所需具備的條件,分為法定資格和約定資格兩種情況。
一、投標人的業績要求 投標人的業績條件屬於需由招標人自行在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所需具備的條件。在保證競爭性的前提下,招標人應有權自由確定投標人的業績條件。但招標人在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時應當注意避免出現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況。
二、投標人的法定資格 法定資格指法律規定的投標人參與具體專案投標所需具備的條件,主要為資質要求。對於法定資質,即使招標檔案未作規定,如果投標人未滿足,按照法律規定有權拒絕其投標。但是法律已經授予企業承攬相關工作的特定資格,招標人擅自提高標準,實質上是剝奪了企業的法定權利,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情況,不應允許。
三、投標人的無訴訟證明 很多企業在投標時都曾被要求提交近幾年(一般為三年)內未發生相關訴訟的證明,該證明通常需由投標人的法律顧問(外聘律師)出具,並作為需具備的投標資格之一。很多涉及訴訟的潛在投標人不得不放棄投標,或者為了參加投標要求法律顧問出具虛假證明。那麼,招標人可否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供無訴訟證明呢?筆者認為不可以,理由如下:
(一)提供無訴訟證明的要求不合理。曾經或正在參與訴訟案件並不一定會影響企業參加投標及履行合同,有些訴訟案件正是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主動發起的,因此剝奪其投標資格毫無道理;即使是企業被其他方起訴,也不能說明該企業一定有過錯,還需要看最終的處理結果。只有最終結果認定企業有違約、不誠信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或者將對該企業履行未來所簽訂的合同產生不利影響,才可以考慮將之列入拒絕其投標的具體情形。
(二)提供無訴訟證明的要求涉嫌違法。《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未涉及訴訟案件作為投標時需滿足的資格條件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很可能被認定為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
綜合上述情況,建議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檔案時不要簡單的將是否涉訴作為企業能否參加投標的決定條件,而應該有區別地進行處理。
比如,可以考慮將未及時履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或裁定作為拒絕企業投標的條件之一,或在評標時進行不利量化。為防止投標人作假,可同時規定如果投標人進行虛假承諾,招標人有權取消其在特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以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回覆列表
招標檔案中一般是要求提供近三年發生訴訟及仲裁情況,如有則會廢標;再就是失信查詢,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專案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如列入失信背執行人會廢標。不良行為記錄基本以本省信用資訊平臺查詢資訊為準。
現階段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必須廢標是必須的。
無訴訟應該進行細化。建議改為無因投標人違反或不恰當履行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合同被判決解除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