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羅凱是一種治療癌症的藥物,是第一代的非小細胞肺癌EGFR靶點的靶向藥物。
特羅凱是由一家腫瘤藥跨國藥企羅氏製藥研發上市的。
先了解一下什麼是靶向藥物吧。
在出現靶向藥物之前,癌症主要靠化療和放療,這兩種療法對人體的傷害都很大,基本上是殺敵八百,自損一千。
經研究發現,癌細胞本身的生長需要特定的物質。
如果幹擾了這種特定物質的生成,就可以減緩或者抑制癌細胞的生長。
製造一種可以干擾癌細胞生長物質的藥,這就是針對特定目標的靶向藥物。
英美的兩家大藥廠,斥巨資研發了特羅凱(羅氏製藥研發)和易瑞沙兩種針對肺癌的靶向特效藥。
既然研發斥了巨資,那麼藥品的價格肯定很貴,實際情況是非常貴,貴死了。
印度生產的特羅凱是羅氏特羅凱的仿製藥,在印度有不少藥企生產特羅凱,都是仿製藥。
再來了解一下何為印度仿製藥?
藥品一般分為三種:處方藥ethical、一般藥generic、和非處方藥OTC。
處方藥指的是受專利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藥品,一旦被一家制藥企業註冊其他企業不可以製造和仿製。其它兩種則不受專利法保護。
像羅氏製藥的特羅凱研發費用很高,賣的也很貴,這就是一款受專利保護的處方藥。
1970年以前,印度執行國際通行的化合物專利保護制度(藥物專利)。
在1970年,印度頒佈了新的專利法,允許印度企業可以隨意仿製生產任意一種藥品分子,只要製藥工藝不太一樣就行。
這一法令的頒佈使得印度的大小藥廠加大仿製藥品的製造,各種仿製藥在印度大行其道。
目前,印度有近3000家仿製藥企業,仿製藥出口量約佔全球20%,2016年出口量高達168.9億美元。
印度特羅凱以Natco、Cipla製藥廠生產的最為出名,國內患者採購印度特羅凱最多的是NATCO製藥的特羅凱。
剛才說的1970年印度出臺了專利法,其中將藥物專利分為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
而這部專利法只保護方法專利,意思是說印度本土藥企可以透過“逆向工程”的方式對外資藥企產品進行仿製。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組織(GATT)決定成立更加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印度作為GATT的成員國之一,在1995年平移加入WTO。
印度成為WTO會員之後,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TRIPS要求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減少國際貿易的衝突和障礙,以促進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這意味著印度1970專利法需要與TRIPS同步。
但是印度耍了一個小聰明,印度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為其正式執行TRIPS預留了十年的時間,TRIPS生效時間順延到2005年。
在1995-2005年間,印度多次修改了專利法,以逐步將專利保護機制調整到與TRIPS同步,即國際通行的專利保護期20年。
但是印度制定的另外兩項政策卻繼續給印度仿製藥留下了發展空間,即“藥物專利有效性”和“專利強制許可”。
印度的“藥物專利有效性”政策是指,是指印度的專利法只對1995年以後發明的新藥或經改進後能大幅度提高療效的藥物提供保護,不支援衍生藥物專利。
注意這裡的“衍生藥物專利”,是指製藥企業在藥物到期之前,推出基於該藥物的混合藥物或衍生藥物,以繼續獲得專利,全球主要藥品市場也保護衍生藥物的專利。
印度的政策是不支援衍生藥物專利,忽視了衍生藥的專利有效性,這相當於給本土仿製藥企業再次開啟了後門。
印度的另一項“強制專利許可”的政策,是根據TRIPS框架下的協議,“世貿組織成員國可在未獲得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條件是經過國家依法授權,以及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費用”。
2004年,印度將強制許可的藥物範圍從普通的藥物涵蓋到了癌症、慢性病等領域,印度還可以將此類藥物的仿製藥出口到其他沒有生產能力的國家和地區。
即國家依法授權了,可以向專利人支付一點費用,當然這點費用可能還不夠請律師的錢。
特羅凱是一種治療癌症的藥物,是第一代的非小細胞肺癌EGFR靶點的靶向藥物。
特羅凱是由一家腫瘤藥跨國藥企羅氏製藥研發上市的。
先了解一下什麼是靶向藥物吧。
在出現靶向藥物之前,癌症主要靠化療和放療,這兩種療法對人體的傷害都很大,基本上是殺敵八百,自損一千。
經研究發現,癌細胞本身的生長需要特定的物質。
如果幹擾了這種特定物質的生成,就可以減緩或者抑制癌細胞的生長。
製造一種可以干擾癌細胞生長物質的藥,這就是針對特定目標的靶向藥物。
英美的兩家大藥廠,斥巨資研發了特羅凱(羅氏製藥研發)和易瑞沙兩種針對肺癌的靶向特效藥。
既然研發斥了巨資,那麼藥品的價格肯定很貴,實際情況是非常貴,貴死了。
印度生產的特羅凱是羅氏特羅凱的仿製藥,在印度有不少藥企生產特羅凱,都是仿製藥。
再來了解一下何為印度仿製藥?
藥品一般分為三種:處方藥ethical、一般藥generic、和非處方藥OTC。
處方藥指的是受專利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藥品,一旦被一家制藥企業註冊其他企業不可以製造和仿製。其它兩種則不受專利法保護。
像羅氏製藥的特羅凱研發費用很高,賣的也很貴,這就是一款受專利保護的處方藥。
1970年以前,印度執行國際通行的化合物專利保護制度(藥物專利)。
在1970年,印度頒佈了新的專利法,允許印度企業可以隨意仿製生產任意一種藥品分子,只要製藥工藝不太一樣就行。
這一法令的頒佈使得印度的大小藥廠加大仿製藥品的製造,各種仿製藥在印度大行其道。
目前,印度有近3000家仿製藥企業,仿製藥出口量約佔全球20%,2016年出口量高達168.9億美元。
印度特羅凱以Natco、Cipla製藥廠生產的最為出名,國內患者採購印度特羅凱最多的是NATCO製藥的特羅凱。
剛才說的1970年印度出臺了專利法,其中將藥物專利分為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
而這部專利法只保護方法專利,意思是說印度本土藥企可以透過“逆向工程”的方式對外資藥企產品進行仿製。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組織(GATT)決定成立更加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印度作為GATT的成員國之一,在1995年平移加入WTO。
印度成為WTO會員之後,簽訂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TRIPS要求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減少國際貿易的衝突和障礙,以促進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這意味著印度1970專利法需要與TRIPS同步。
但是印度耍了一個小聰明,印度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為其正式執行TRIPS預留了十年的時間,TRIPS生效時間順延到2005年。
在1995-2005年間,印度多次修改了專利法,以逐步將專利保護機制調整到與TRIPS同步,即國際通行的專利保護期20年。
但是印度制定的另外兩項政策卻繼續給印度仿製藥留下了發展空間,即“藥物專利有效性”和“專利強制許可”。
印度的“藥物專利有效性”政策是指,是指印度的專利法只對1995年以後發明的新藥或經改進後能大幅度提高療效的藥物提供保護,不支援衍生藥物專利。
注意這裡的“衍生藥物專利”,是指製藥企業在藥物到期之前,推出基於該藥物的混合藥物或衍生藥物,以繼續獲得專利,全球主要藥品市場也保護衍生藥物的專利。
印度的政策是不支援衍生藥物專利,忽視了衍生藥的專利有效性,這相當於給本土仿製藥企業再次開啟了後門。
印度的另一項“強制專利許可”的政策,是根據TRIPS框架下的協議,“世貿組織成員國可在未獲得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條件是經過國家依法授權,以及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費用”。
2004年,印度將強制許可的藥物範圍從普通的藥物涵蓋到了癌症、慢性病等領域,印度還可以將此類藥物的仿製藥出口到其他沒有生產能力的國家和地區。
即國家依法授權了,可以向專利人支付一點費用,當然這點費用可能還不夠請律師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