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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6759068971

    不是違法,但是需要按照一下條件來執行|:

    一、申請設定、使用民用對講機的條件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設定、使用民用對講機條件

    1.無線電裝置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具有無線電發射裝置型號核准程式碼 (具體可網上查詢 http://www.srrc.org.cn/)

    2.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設臺(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申請設定、使用民用對講機辦理方式

    1.辦理流程:

    ①設臺單位向當地無線電管理處提出設臺申請—管理機構進行形式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②受理,管理機構進行實質審查—→③管理機構下達頻率預指配通知書—→④申請單位購置裝置(所購裝置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型號核准證),並按頻率預指配通知書要求設定電臺引數,填寫“國無管表2”、“國無管表4”—→⑤管理機構進行裝置檢測—→⑥收取頻率佔用費,核發電臺執照—→⑦申請者可使用對講機。

    2.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明細:

    (1)書面申請

    (2)申請者資格證明(個人申請須提交)

    (3)《無線電臺(站)設定申請表》(國無管表2)

    (4)《陸地移動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國無管表4)

    3.申報材料要求說明:

    (1)申請者所從事的主要業務情況介紹

    (2)申請設定對講機的目的和理由

    (3)通訊物件和對講機使用區域

    (4)所需裝置數量

    二、使用無線對講機注意事項

    設定使用的無線電臺必須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一)必須在指定的區域內使用,無特殊情況,不得攜帶到指定的區域外使用;

    (二)嚴格按核准的無線電頻率、發射功率等技術引數進行工作,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

    (三)嚴格遵守通紀通規,不得發射與工作無關的訊號;

    (四)遇到有害干擾要及時投訴;

    (五)因裝置損壞導致不能正常通訊時,要立即關閉電臺,請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維修好後再使用;

    (六)每年及時足額交納頻率佔用費;

    (七)主動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時,增加、停用或者撤銷無線電對講機時,應當及時向原批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九)無線電對講機頻率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辦理續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轉讓頻率。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頻率。

    (十)無線電對講機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其臨時執照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執照有效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的對講機,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原核發機構辦理執照更新手續。對講機停用或撤消時,設臺單位和個人應主動向原核發機構交回電臺執照,並報告其裝置處理情況。

    (十一)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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