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臺上放盆花,後出差了,期間不知什麼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裡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裡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援。;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中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臺上放盆花,後出差了,期間不知什麼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裡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裡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援。;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中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