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一對到青島旅遊的北京8歲雙胞胎姐妹在黃島區某海灘失蹤,6日被發現,雙雙溺亡。在事發海灘,每隔數十米就會有一個指示牌,提示禁止游泳,同時,還有廣播播放著“水下有暗流,禁止下海游泳,注意人身安全”的安全提示,然而,就在這片剛剛吞噬了兩個年幼生命的海域,仍有不少遊人帶著孩子游泳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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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貞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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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言頻道
這件事家長是要承擔全部責任的,海灘不承擔責任,因為他們有警示牌就已經盡到了提醒的義務,這幾塊提示牌就可以讓他們免責的,否則中國海岸線那麼長,出事就找第三方,這也是不公平的。
這件事,孩子不承擔責任,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這就帶給我們另一個思考的問題,這個媽媽實際也是殺害兩個孩子的間接兇手,她該承擔什麼責任?
有的人善良和厚道的認為,這個媽媽失去兩個孩子,老天爺已經懲罰她了,就不要再追究她的法律責任了,其實,這不是法治思維,而正是這種寬容的無論環境下,才讓我們這類事件一再發生,所以,有必要考慮依法對孩子的監護人用刑的。
這個事件從法律上講,該當何罪?如果這不是媽媽監護,而是幼兒園老師的話,那麼這個老師會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責任,因為是老師這個監護人的過失導致孩子死亡,所以老師被判刑也心服口服的。
作為媽媽監護人,我們也要依法,不要因為她可憐而法外開恩,不為她,而是為了死去的孩子的公道,更為了那些對孩子不負責任的監護人,我們的目標是為了保護孩子不受傷害。
其實,外人的傷害和父母的傷害,沒什麼區別,都是死亡,性質是一樣的,都是帶著遺憾離開這個世界。
樓上說媽媽的身份特殊,究竟特殊在哪?倆個可愛的孩子因“媽媽”丟掉性命後又看到一則4歲孩童從18樓墜落身亡的訊息,我就想問問,媽媽,或是監護人,這個身份究竟特殊在哪?!難道就因為她是媽媽便可罔顧性命?就因為她是媽媽便可在孩子失蹤後第一時間不是懺悔而是撒彌天大謊?難道就因為她是媽媽便可逃脫應有的法律制裁還可能拿到所謂“負有責任的第三方”的鉅額賠償而逍遙法外?為什麼類似事件中的監護人不能按過失致人死亡判極刑或參照國外的法律手段剝奪其撫養權?!我不明白為啥在屢屢發生未成年人因監護人責任導致發生人身傷亡事件的現在,人們依然覺得負有全部責任的監護人“可憐”,甚至一邊倒的附和他們追究所謂的“第三方責任”!基本沒有人想過孩子的枉死是怎麼造成的,沒想過未成年人是單獨的法律個體而不是誰的附屬品,更沒有人支援對負有全責的監護人追究刑責!法律制裁不是最終目的,而是希望籍此讓更多監護人知道他們的監護責任,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更有效的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最後,和樓上一樣,強烈建議對這種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