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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豫鄉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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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景軍律師
這種情況要看在世一方與孩子是否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如果形成,則對去世一方財產有繼承權。而不是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與生父母子女相同。夫妻一方去世,首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是首先分出一半作為生存方財產,另外一半作為去世一方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故,以上回復!
這種情況要看在世一方與孩子是否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如果形成,則對去世一方財產有繼承權。而不是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與生父母子女相同。夫妻一方去世,首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情況是首先分出一半作為生存方財產,另外一半作為去世一方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故,以上回復!
夫妻沒離婚,其中一個去世,孩子又不是在世的那位親生的,孩子有無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
我們姑且認定去世的是丈夫,也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但是健在的母親不是親生母親。那麼,這個母親就是孩子的繼母,也就是民間說的後媽。這樣,親屬關係就理清楚了。那麼。非親生的孩子有和繼母共同繼承繼母與親生父親的共同財產嗎?
首先應該說明的是,這個問題是有毛病的。所謂的繼承,就是死者遺留在世上的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活著的人的財產不叫遺產。也就無所謂繼承的問題發生。
現在好了,能夠繼承的部分,就是死者的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了。那麼到底這個孩子能不能和自己的繼母共同繼承自己父親(繼母的生前的丈夫)的遺產的呢?答案肯定是顯而易見的,能。
這個要從國家頒佈的相關法律條文來找依據了。主要的依據就是婚姻法,繼承法和物權法等。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從婚姻法的法律精神來看,對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之間適用的保護性法律規定是一樣的,沒有什麼區別。作為非親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間是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的。咱們在看看繼承法的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繼承法規定的法律精神同樣支援和保護非親生子女的合法利益。繼承法說的子女和父母,包括養子女繼子女和養父母繼父母等關係。
而且,繼承的順序同樣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但是,在分配死者遺產上面,規定的份額應該不同。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謂的遺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除了另有約定之外,要先把配偶的另一半財產分離出來之後,剩下的一般才算是死者的遺產部分。然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同時,繼承法有規定,遺產不能分割的,要折價,共有或者補償的方式進行分配,不能損害遺產的效用。
結合本案,對死者遺產的分割原則是,如果死者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先把屬於繼母的一般分離出來,然後在與繼子女平均分配遺產,如果死者的父母還在的,就另行約定分配方案。可以是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也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