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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金英64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你只需要參加破產清算就可以

  • 2 # 山鬼謠stone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合同的處理,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一、解除和繼續履行合同權由破產管理人行使

    《企業破產法》將企業宣告破產後決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賦予管理人。《企業破產法》將債務人破產作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並將解除權賦予管理人,合同相對人不能以債務人破產為理由解除合同,其只能被動地等待管理人的選擇。管理人選擇解除合同的,相對人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程式;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向管理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同時主張權利。被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相對人向管理人主張權利時,不參加破產清算程式,該請求權具有給付內容的,應當獲得全額給付。

    二、管理人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應以維護破產債權人權益和破產財產利益為標準

    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但其決定並不代表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以原合同的價值取向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管理人的功能是管理和清算破產財產,其工作目的是對破產人的全部財產及法律關係進行整理和清算,其選擇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唯一標準是維護破產債權人權益和破產財產的利益。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時應向相對方支付全額的對價;選擇解除合同時,除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轉變破產債權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相對人的損失賠償額也應當作為賠償債權,因此,管理人在作出決定時,應當權衡利弊,考察得失,從經濟的原則出發慎重作出決定。

    三、正確確定合同是否履行的標準

    確定破產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應當以破產企業作為義務主體作為標準,即只有當破產企業作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尚未履行義務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義務。如果破產企業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管理人無權解除合同;此時合同相對人未履行的合同義務,應列為破產財產由管理人進行清收,該義務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視為已經到期。管理人在登記債權時,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儘快告知相對人是否履行合同,以使相對人的權利處於穩定狀態。

  • 3 # 無疆紀事

    朋友: 你好!聽起來,你的問題是你的合作伙伴破產了,但是你手裡還有沒有履行完畢的合同,顯然,破產公司還欠著你的錢或者貨物。你該怎麼辦對吧?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顯然,如果你不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之列,屬於破產債權的第三類——“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

    如果清償完第一和第二類情況之後,還有多餘資金,才輪到你手裡的合同。

    你現在所需要做的,就是上報執行破產程式的相關部門,提交合同證據,等待破產清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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