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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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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武鵬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條競合”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介紹一下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不慎導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為。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簡單說來就是因為一時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開車過程中因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然後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給撞死了。在本質上,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違反交規的主觀心態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他認為自己應該可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別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簡單說來就是因為開車不小心,而把別人給撞死了。分析到這裡,我想大家都會發現,其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樣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其實是一種比較特殊和具體的過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這種兩種罪名屬於包涵與被包涵的關係,是一種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係,叫做法條競合。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時,一般適用“特殊法條優先於一般法條”的適用規則。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條,應當直接對行為人適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了。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兩罪的主體均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過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交通肇事罪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案情如下:甲在社群倒車時未發現車後有乙,倒車後把乙撞死,此種情形應認定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事實上,該兩罪具有明顯的區分界限,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都是很容易區分的,本案中筆者認為對甲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首先,需要認定的是居民小區是否屬於公共道路交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居民小區屬於半封閉式場所,小區內的道路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就同時具有了通常“道路”的概念和性質,因此,在小區內發生了車輛撞人事故,首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而過失致人死亡沒有地點、範圍的限制。
其次,如何確認兩罪所侵犯的客體?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裝置相聯絡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兩罪在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時,侵犯的客體是重合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範圍不限於人身傷害包括財產等。具體到案例中,甲行為導致的後果時乙死亡,出現被侵犯客體的重合,不宜作出區分。
最後,從兩個構成要件的不同之處不能明確區分該兩罪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涉嫌構成的罪名?
該兩罪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也均變現為過失,過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情形,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導致後果,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後果發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是相同的,就案例中所述的情形來說,甲沒有意識到乙從後面出現,倒車導致將乙撞死的結果。屬於典型的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如果甲看見乙正在車後,而輕信能夠避開乙,最後導致將乙撞死,就應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綜合犯罪構成的要件來看,一行為一結果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如何定罪?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一行為一結果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有具體罪名的,以具體罪名確定適用的刑罰,沒有具體罪名的,適用類罪。因此,案例中甲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