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後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後的土地型別、面積和質量等情況,並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專案竣工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專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專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專案竣工後,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專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後,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後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後的土地型別、面積和質量等情況,並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專案竣工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專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專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專案竣工後,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專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