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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mzya3336

    不可以。分析如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監控錄影裝置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既然屬於共有設施裝置,根據《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同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業主享有的權利有:服務權、建議權、投票 ;選舉與被選舉權、監督權、知情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所以,業主有權瞭解和知悉物業活動的相關資訊。物業管理人員可將監控錄影內涉及具體時段和具體事發情況的錄影資訊告知業主。雖然監控錄影資料屬於全體業主,但是共有的監控錄影資料牽涉到其他業主的利益,基於考慮對所有業主隱私保護的要求,個別業主沒有權利提取監控錄影資料進行檢視,但可透過公安部門來提取調看,也可在公安部門在場監管下,調取涉及相關事物的監控截圖部分錄像。提供給業主進行檢視和複製。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義務提供隨身碟等複製媒介給業主,業主應自備隨身碟複製錄影截圖。擴充套件資料: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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