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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嗨真有點兒意思

    不夠成。

    所謂陰陽合同

    是指合同雙方簽訂了合同,然後在政府監督部門備案此,如果合同雙方又簽了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未備案而且內容跟備案的合同主條款要求不一樣。雙方不執行備案的合同,而按照補充協議執行,這時候就構成了陰陽合同。

  • 2 # 孝平說彩

    所謂陰陽合同是什麼概念呢?有人已給出定義了,在這裡我就不再累述,但我可以更通俗地跟你講,所謂陰陽合同就是針對同一合同標的為了達到偷稅漏稅或其他方面的目的,簽訂有至少兩個以上的合同,其中一個合同是真實的,另外一個合同是假的,是為了應付其他方面的原因,是不合法的,是經過粉飾的,是為了應付稅務局從而達到偷稅漏稅目的的。通常來說陰的合同一般合同金額都會比真實的合同的金額少很多,以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或者其他方面的目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陰陽合同在現實生活存在,是不合法的,是影響正常經濟秩序的,我們應該擦亮眼睛更應該杜絕這種做法,讓社會更美好。題中提到的投標下浮率可以對比一下,只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或者不是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就不必擔憂陰陽合同這個問題。謝謝。

  • 3 # 財務意識流

    回答來晚了,我的觀點和其他人有點不一樣,投標時承諾下浮5%而簽約時下浮6.6%,不構成陰陽合同,但屬於違法行為!

    1.招投標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每個招投標專案都是依據《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規定程式組織實施的,中標結果一經確認公告就具備法律效力。並且,投標時承諾下浮5%屬於招標的實質性條款,不得變更。

    招標人、中標人必須依據採購檔案確定事項簽訂合同

    ※《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若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承諾 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

    也就是說,簽訂補充合同時,只能是數量、總額的變動,不得改變合同的其他條款。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分別規定,採購人、供應商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的,將依法分別給予嚴重處罰。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財政部87號令進一步明確,採購人應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並且,採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很重要!)。

    採購人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行為,將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投標時承諾下浮5%而簽約時下浮6.6%,看似對採購人有利,節約資金,但卻是有悖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要求,擅自變更採購結果,侵犯法律權威,並且對中標人的權益進行侵害。

    因此,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由於合同備案與執行合同仍然相同,並沒有構成陰陽合同。

  • 4 # 播種健康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然後在政府監督部門備案此,如果合同雙方又簽了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未備案而且內容跟備案的合同主條款要求不一樣。雙方不執行備案的合同,而按照補充協議執行,這時候就構成了陰陽合同。

    在您上訴問題中,提到僅僅是承諾,口頭承諾不具備法律效益,要以合同為準。

    為不合法現象的產生我們應該更多的去了解公司。如何去了解一個公司的招標歷史呢?我們可以利用手機搜一搜找到“中標8”小程式,並在“中標8”內查詢公司從而瞭解公司的歷史招標資訊,知道了解的越多越有助於招標工作的完成,畢竟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 5 # 實用文件及方案模板

    如果是公開招標,有其他單位投標,你們中標後,在改變中標價格,不算陰陽合同,如果合同有跟招標時不一致,也就是內容有變化的,有影響實質性的,比如改變合同條款,單價調價條款,進度款撥付條款等算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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