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對宅基地首次登記等問題有明確規定。
10.1 首次登記
10.1.1 適用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10.1.2 申請主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准檔案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准檔案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10.1.3 申請材料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腸碃斑度職道辦權暴護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4)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5)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1.4 審查要點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稽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範,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型別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座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入口網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進行公告;
(5)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是否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要求;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範,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型別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座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檢視;
(5)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6)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後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對宅基地首次登記等問題有明確規定。
10.1 首次登記
10.1.1 適用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10.1.2 申請主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准檔案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主體為用地批准檔案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
10.1.3 申請材料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腸碃斑度職道辦權暴護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4)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4)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5)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1.4 審查要點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稽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範,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型別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界址座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入口網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進行公告;
(5)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是否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要求;
(3)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資料是否齊全、規範,權籍調查表記載的權利人、權利型別及其性質等是否準確,宗地圖和房屋平面圖、界址座標、面積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實地檢視;
(5)是否已按規定進行公告;
(6)本規範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不存在本規範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後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