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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刑法之學

    題主的問題應該是源自於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教材(第七版)P117頁中,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三個特徵:(1)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與人無關的自然災害等不屬於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何理解這句話呢?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

    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由於缺乏罪過(故意或過失)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特別注意:不可抗力事件是針對行為人的行為而言的。刑法法條可以佐證。

    《刑法》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例如,甲、乙逛街,甲突遇他人衝撞,身體瞬間失去平衡,倒向身邊的乙,砸落乙手上拿的貴重手機,手機掉地上摔毀,這就是一起不可抗力事件,甲的行為雖然導致乙的貴重手機毀損,但不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又如:鍋爐工上班期間遭遇他人入室搶劫捆綁,歹徒離開後,鍋爐工無法掙脫捆綁,不能給燃燒的鍋爐加水,導致鍋爐乾燒爆炸,死傷數人,財產損失數十萬。對於鍋爐工來說,對自己不履行加水義務的作為會導致事故發生,在主觀上是有所預見的,但因身體受到外力強制,不能履行加水的義務,不是由其本意決定的,而是由不可抗力決定的,所以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一起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下,非人力所能抗

    拒的力量,它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自然力通常有:(1)機械力量;(2)自然災害;(3)動物的侵襲等等。自然力主要是指人力的作用。由於這些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與作用,致使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無能為力,不能加以阻止或排除。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和處理

    1、客觀有損害結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也就是對刑法保護的法益造成一定的損害,具體表現如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毀等;

    2、主觀無罪過:行為人造成損害結果,不是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行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指的是行為人不能控制或者超出其控制能力的原因。

    3、處理:成立不可抗力事件,以無罪處理。

    離開了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便不能視為人的行為。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是不可抗拒,即行為人受到一種外力的衝擊或者限制,或者遇到了一種不可克服的困難,無法阻止損害結果的發生。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超過了“行為人”的意志所能支配的範圍,因而不能認為是“行為人”的行為。既然不是“行為人”的“行為”,當然也就不能讓“行為人”對這種“行為”負擔刑事責任。(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44 — 345 頁。)

    如果損害結果是由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就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而應按相應的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處理。

    四、為什麼說與人無關的自然災害等不屬於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先搞清這個問題,刑法懲罰什麼?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和刑罰。

    與人無關的自然災害,在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第七版)P117頁中述及的語境下,指的是自然災害直接導致了損害結果,是一個客觀事件,不是一個人的行為,不是刑法懲罰的物件,刑法只懲罰人(包括單位),不懲罰自然。

    如上述,自然災害可以成為不可抗拒的原因來源,自然災害是一個客觀事實,或者說是一種現象,但自然災害本身不是一個刑法意義的行為。自然災害作用於人身上,促使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才能成為刑法評價的物件。重點,行為才是刑法評價的物件,行為是否被行為評價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消防隊員接到火警趕往火災現場救火,拒火災現場200米的地方遇到公路塌方,道路完全被阻斷,消防隊員無法履行救火的義務,火災事故致死傷數人。這裡,公路塌方是一個自然災害,導致公路毀損,但公路塌方不是被刑法所評價的物件。消防員不履行救火義務,是一個不作為的行為,可以成為刑法評價的物件。消防員不作為行為才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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