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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汲汲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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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麋鹿說法
不行,目前已經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意見》第一條第一款將“非法放貸行為”界定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實施非法放貸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房貸構成犯罪的條件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營利為目的+超過36%年利率+經常性+不特定群體發放貸款+情節嚴重=非法經營罪!
對於不超過36%部分的個人放貸行為雖然可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依然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而被認為合同無效,故而借款合同當中的利率約定的方式就屬於無效約定,此前償還的利息均應當衝抵本金。
所以綜合判斷就應該看得出來,即便是36%以下年華利率對外放貸的,其主張的利息肯定不會被支援,所以你說個人能放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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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葛慶一號
單純借錢規定利率,是可行的
職業放貸人,不可行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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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owTo保
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的年利率不能超過36%,超過36%的,屬於高利貸;法律保護24%以內的年借款利率,對於超過24%以內的年借款利息,有限度保護。
回覆列表
首先,個人在年利率36%以下放貸是可以。
根據2015年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句話怎麼理解呢,準確意思是年利率36%及以下都是可以的,且未超過24%年利率這部分是應當給的,是受到法院支援的。但年利率24%至36%這部分利息,就看各家本事了,如果債權人能收到利息,債務人不能向法院申請返還,同理,如果債務人不給,債權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就無效了。
但是,個人放貸不能成為職業放貸人。
最高院明確: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認定職業放貸人的內容比較多,這裡就不細述了,但主要是為了規範民間金融秩序,打擊“套路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