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門面是18年1月租給別人的,合同簽了兩年,租金半年已到,現在我家裡出了點狀況,我想把門面賣了,但是租我門面的那個人要我給他20萬,不然他不搬離,他說我不給他就要租滿兩年再搬,我現在又急著用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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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聽舟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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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奈米中藥曾工
沒有問題。你必須和租客及買家三方要籤多種協議。第一,先跟買家說明房租性質:帶租約物業出售。"在這份租賃合同未滿之前不得趕租客走。第二,跟租客說明:我因各種原因急要錢用,物業要出售,租客有優先購買權。如租客購買,租賃合同協議終止,一次性賣給租客。如租客不購買,同另買方履行第一協議。第三,物業賣出,三方簽署新的租賃合同:租客權益不變,房東換新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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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語崽崽
你沒必要讓租客搬離,除非是買方強制要求的。如果是買方要求的那你就得賠償了。我聽你的意思租客是有搬離意願的,只不過是想要多拿錢。那我覺得你可以做好以下幾點,可能會給你省點驅逐費。一、積極和租客溝通,最好能明確他有意搬離的想法,並記錄他明確想要搬離的證明,比如說錄音。二、在談不攏遣散費的情況下你要明白一點,法律是首先保證租客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的。也就是說他要租你就沒轍。但是如果他要明確可以協商搬離的話遣散費不是按他誰口叫的,你可以從法律的角度約束他要的金額 這個你就需要去諮詢律師了
不請自來。首先,你賣商鋪肯定沒有問題。但要做到幾點:
一、承租人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合同期內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
所以你賣商鋪可以,但不能損害承租人利益,可以與承租人協商解除合同,或者帶租約銷售,購買者繼續承擔你與承租人所籤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享受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