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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擅自安裝使用電網、道路施工妨礙行人安全、破壞道路施工安全設施和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條共列舉了三種行為。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為了保衛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有的需要使用電網。實踐中有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私自安裝電網,如在房屋周圍、牲畜圈舍、農田、林地周圍等地使用電網,對人民群眾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裡的"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是指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安裝和使用電網的。根據1983年9月23日水利電力部、公安部《關於嚴禁在農村安裝電網的通告》的規定,安裝電網的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規定,"凡安裝電網者,必須將安裝地點、理由,並附有安裝電網的四鄰距離圖,以及使用電壓等級和採取的預防誤觸電措施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報,經審查批准,方可安裝。""嚴禁社隊企業、作坊安裝電網護廠場防盜防竊。""嚴禁私人安裝電網圈攔房舍、園地、穀倉、畜圈、禽舍等。""嚴禁用電網捕魚、狩獵、捕鼠或滅害等。"這裡的"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是指雖經過批准,但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行為。這裡的"安全規定",是指警示裝置、保險裝置、電壓標準等安全要求。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造成人身傷害、致人死亡的,則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近些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對於基礎設施的投資越來越大,道路新建、改擴建也越來越多。在施工的時候,建設施工方必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如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對溝井坎穴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以免車輛、行人發生危險。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毀損、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而導致非機動車、行人跌落或者機動車損毀現象,這種行為嚴重危及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在總結實踐基礎上,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在本法中予以相應的體現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道路施工妨礙行人安全,是指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施工單位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行為。破壞道路施工安全設施,是指行為人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行為。這裡的"覆蓋物、防圍",是指在道路施工中為了防止非機動車、行人跌落或者機動車損毀的發生,用於遮攔開鑿挖掘的溝井坎穴所開的鐵板、帆布、氈布、護攔、塑膠布等。"警示標誌",是指警示燈、旗幟、標誌杆、警告牌等。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路燈、郵筒、公用電話等公用設施,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給我們帶來了便利,更重要的是這些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而現實生活中損毀這些公用設施行為屢禁不止,不僅使公私財產造成損失,還危及到公共安全,特別是盜竊路面井蓋的行為令人深惡痛絕,必須予以相應的治安處罰。這裡的"路面井蓋",包括自來水井蓋、汙水井蓋,也包括電信井蓋等。此外,"等公共設施",還包括郵筒、公用電話亭等。如果行為人盜竊公共設施的數額較大,且尚不夠成刑事犯罪,應當以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盜竊行為予以相應的處罰,因盜竊行為的處罰重於本項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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