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成片開發,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對一定範圍的土地進行的綜合性開發建設活動。
二、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以人民為中心,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範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
(二)成片開發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實現的功能;
(三)成片開發擬安排的建設專案、開發時序和年度實施計劃;
(四)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一個完整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範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開發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估。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各市縣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各地情況差異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四、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充分徵求成片開發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經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
五、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土地、規劃、經濟、法律、環保、產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重要依據。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自然資源部、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工作的監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一)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市縣區域記憶體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閒置土地的;
(三)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實施計劃的。
七、本標準自公佈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成片開發,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對一定範圍的土地進行的綜合性開發建設活動。
二、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以人民為中心,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注重節約集約用地,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範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
(二)成片開發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實現的功能;
(三)成片開發擬安排的建設專案、開發時序和年度實施計劃;
(四)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一個完整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範圍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開發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評估。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各市縣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各地情況差異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四、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應當充分徵求成片開發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經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
五、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土地、規劃、經濟、法律、環保、產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應當作為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的重要依據。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自然資源部、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工作的監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
(一)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二)市縣區域記憶體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閒置土地的;
(三)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實施計劃的。
七、本標準自公佈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