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國家的專利法沒有給發明下定義,至於學者對發明的定義則是眾說紛紜。瞭解和分析各國專利法對發明的規定,可以認為,發明是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所以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且透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申請人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和繳納當年年費,這項發明專利申請才能正式成為一項具有專利多種屬性的發明專利。
值得指出的是,發明不同於發現。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經存在的但尚未被人們所認識的自然規律和本質。而發明創造則是運用自然規律或本質去解決具體問題的技術方案。發現是不能獲得專利的。只有發明才能獲得專利。這裡還應當指出的是,專利法中所指的發明僅僅是一項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儘管這種技術方案的構思,在獲得專利權時,有的還沒有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用於工業生產,製造成某種具體的物品,所以這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
但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的構思與那些只是單純地提出技術名稱和設想,或者僅僅表示一種願望,而究竟如何實現,無明確的具體辦法,也不具備將來有實現的可能性的願望相提並論。
顯然,後者是不能成為專利法中所稱的發明的。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裝置和用具等)和方法發明(製造方法)兩大類。
對於某些技術領域的發明,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取得的物質等都不授予專利權。計算機軟體的發明,則要視其是否屬於單純的計算機軟體或能夠與硬體相結合的專用軟體,並加以區別對待,後者是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至於涉及微生物的發明也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
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證明。
多數國家的專利法沒有給發明下定義,至於學者對發明的定義則是眾說紛紜。瞭解和分析各國專利法對發明的規定,可以認為,發明是發明人運用自然規律而提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所以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且透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申請人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和繳納當年年費,這項發明專利申請才能正式成為一項具有專利多種屬性的發明專利。
值得指出的是,發明不同於發現。發現是揭示自然界已經存在的但尚未被人們所認識的自然規律和本質。而發明創造則是運用自然規律或本質去解決具體問題的技術方案。發現是不能獲得專利的。只有發明才能獲得專利。這裡還應當指出的是,專利法中所指的發明僅僅是一項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儘管這種技術方案的構思,在獲得專利權時,有的還沒有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用於工業生產,製造成某種具體的物品,所以這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
但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的構思與那些只是單純地提出技術名稱和設想,或者僅僅表示一種願望,而究竟如何實現,無明確的具體辦法,也不具備將來有實現的可能性的願望相提並論。
顯然,後者是不能成為專利法中所稱的發明的。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裝置和用具等)和方法發明(製造方法)兩大類。
對於某些技術領域的發明,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取得的物質等都不授予專利權。計算機軟體的發明,則要視其是否屬於單純的計算機軟體或能夠與硬體相結合的專用軟體,並加以區別對待,後者是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至於涉及微生物的發明也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
但要按期提交微生物保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