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孫關係。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祖:在古代,廣義是指所有父輩以上的男性先輩,狹義則是指祖父。
祖父:又稱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來稱呼祖父;如今對祖父最常見的稱呼是“爺爺”。
祖母:又可以稱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稱古今通用。
婆:是古代對成年婦女的很普遍的稱呼,也可以用來稱祖母。
奶奶:是今天對祖母的普遍稱呼,古代的使用較晚。作為稱謂,“奶”最早是作為乳母之稱,以後又用以稱母親,又作為對以婚婦女的較廣義的稱呼。
堂祖父、從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這些是對祖父的兄弟的稱謂。
堂祖母、從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這些是對祖父兄弟妻子的稱謂。
祖孫關係。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祖:在古代,廣義是指所有父輩以上的男性先輩,狹義則是指祖父。
祖父:又稱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來稱呼祖父;如今對祖父最常見的稱呼是“爺爺”。
祖母:又可以稱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稱古今通用。
婆:是古代對成年婦女的很普遍的稱呼,也可以用來稱祖母。
奶奶:是今天對祖母的普遍稱呼,古代的使用較晚。作為稱謂,“奶”最早是作為乳母之稱,以後又用以稱母親,又作為對以婚婦女的較廣義的稱呼。
堂祖父、從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這些是對祖父的兄弟的稱謂。
堂祖母、從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這些是對祖父兄弟妻子的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