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XX縣鐵腕治霾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 年網格化監管專項實施方案》,為進一步落實鎮(辦)、村環境保護職責,強化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隊伍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各鎮(辦)、村三級網格的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是指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聘用,在市、各鎮(辦)、村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各鎮(辦)、村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管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調查摸底。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轄區汙染環境問題情況調查。
(二)進行現場巡查。第一時間發現轄區環境汙染問題,並填寫環境網格化管理人員工作日誌和環境網格化管理汙染事件現場處置登記冊。 (三)協調處置問題。對巡查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及時制止,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四)及時報告情況。對巡查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第一時間向鎮(辦)報告;對鎮(辦)處理不了的,向市級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由市環保部門協調相關單位進行處置,並填寫環境網格化管理汙染事件上報登記冊。
(五)反饋整改情況。對向鎮(辦)或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的環境汙染問題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並將有關情況按原渠道反饋。
(六)協助開展執法。協助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鎮(辦)綜合執法人員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七)參與應急工作。參與重汙染天氣和水汙染事故應急工作。
(八)參與環保宣傳。
(九)做好其他工作。積極落實鎮(辦)、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 第六條 各鎮(辦)應明確環保和村鎮建設管理站具體負責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管理。 第七條 各鎮(辦)要加強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日常行為規範和工作紀律的監督檢查,做好日常考勤、例會、培訓、檔案等內部管理。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進行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等培訓,提高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工作能力。
第九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保證網格化各類基礎資訊每週有更新。
第四章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考核
第十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考核。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鎮(辦)提出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履職情況的意見,由鎮(辦)作為對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為基礎。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季度、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個考核年內,出現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年度考核評價為不合格的,不得再擔任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有下列情況且情節嚴重的,應在季度考核中評價為不合格:
(一)對轄區環境汙染源及變化情況底數不清的。
(二)對轄區環境汙染問題巡查不及時的。
(三)對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協調處置不力的。 (四)對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五)對向鎮(辦)或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的環境汙染問題整改情況,不復查、不反饋,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對鎮(辦)、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不力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無故曠工;不服從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鎮(辦)、相關部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XX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XX縣鐵腕治霾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 年網格化監管專項實施方案》,為進一步落實鎮(辦)、村環境保護職責,強化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隊伍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各鎮(辦)、村三級網格的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是指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聘用,在市、各鎮(辦)、村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各鎮(辦)、村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管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職責
第五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調查摸底。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轄區汙染環境問題情況調查。
(二)進行現場巡查。第一時間發現轄區環境汙染問題,並填寫環境網格化管理人員工作日誌和環境網格化管理汙染事件現場處置登記冊。 (三)協調處置問題。對巡查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及時制止,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四)及時報告情況。對巡查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第一時間向鎮(辦)報告;對鎮(辦)處理不了的,向市級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由市環保部門協調相關單位進行處置,並填寫環境網格化管理汙染事件上報登記冊。
(五)反饋整改情況。對向鎮(辦)或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的環境汙染問題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並將有關情況按原渠道反饋。
(六)協助開展執法。協助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和鎮(辦)綜合執法人員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七)參與應急工作。參與重汙染天氣和水汙染事故應急工作。
(八)參與環保宣傳。
(九)做好其他工作。積極落實鎮(辦)、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章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 第六條 各鎮(辦)應明確環保和村鎮建設管理站具體負責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管理。 第七條 各鎮(辦)要加強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日常行為規範和工作紀律的監督檢查,做好日常考勤、例會、培訓、檔案等內部管理。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進行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等培訓,提高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工作能力。
第九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保證網格化各類基礎資訊每週有更新。
第四章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考核
第十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的考核。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鎮(辦)提出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履職情況的意見,由鎮(辦)作為對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為基礎。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季度、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個考核年內,出現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年度考核評價為不合格的,不得再擔任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有下列情況且情節嚴重的,應在季度考核中評價為不合格:
(一)對轄區環境汙染源及變化情況底數不清的。
(二)對轄區環境汙染問題巡查不及時的。
(三)對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協調處置不力的。 (四)對發現的環境汙染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五)對向鎮(辦)或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報告的環境汙染問題整改情況,不復查、不反饋,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對鎮(辦)、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不力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無故曠工;不服從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鎮(辦)、相關部門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督管理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