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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新房,沒有住,基本沒去過,裝修房子告知讓補交兩年物業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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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馮孝冬

    以業主到小區的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且業主取得了新房的鑰匙作為業主的入住的開始,那麼此時業主應該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 2 # 星迴歲末

    基於你所提問題,我想應該是拿到鑰匙第二年了,第一年所有領鑰匙的業主都得交物業費,不然開發商不給你鑰匙。業主是物業所有權人,交納物業服務費是業主最基本的義務。所以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但是僅限於第一年,第二年後將繼續全額交付。

    1 . 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義務,直接源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物業費的繳納是以物業合同生效為前提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義務,提供的服務是一種公共性服務,一個小區不會因為某一個人或幾個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會減少。

    2 . 雖然個別業主沒有實際在小區內居住,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內的保潔、保安、綠化、房屋及公共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經展開,並未因你不住而減少工作量和費用支出。

    3 . 如果業主以沒有居住而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提出物業費抗辯的,法院都不會予以支援。

    4 . 物業管理公司基於合同履行義務,業主們同樣也應依據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費的義務。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不會因為個別業主沒有實際居住就停止,因此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從辦理入住手續之後就應如期交付物業管理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

    1 . 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 . 將房屋出租,租賃合同中註明了物業費有租住戶繳納的。

    3 . 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4 . 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的,業主可拒交。

    5 . 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公共衛生方面存在瑕疵。

    6 . 建築質量存在問題,物業公司未盡維修義務。如房屋漏水,經向物業公司報修後未能解決。

    7 . 行使管理責任不到位。如未及時有效制止違章搭建、拆除承重牆等違法行為。

    8 . 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財物被偷,車輛被盜、被劃;在小區內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9 . 物業公司未公佈賬目,侵害業主知情權。

    10 . 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如非法闖入業主住宅,違法對業主實施停電、停水、停氣等行為。

    11 . 物業公司超越其職權,如擅自利用小區公共場地、設施牟取不當利益等。

  • 3 # 鼎潤經濟

    新房沒有入住,只要你正常的房屋交接了,你就要付物業費。

    一般來講,物業費基本上是公共區域服務的收費,如裝置設施的維保、秩序維護、保潔、綠化等,是為整個小區樓宇服務的。

    儘管沒有入住使用,物業服務公司已經開始提供相應的服務,業主的房產也享受到了因這些服務帶來的保值和增值。 另外,物業管理服務是針對整個物業專案的,提供的服務是公共的無法分割的,單個或區域性的房屋空置並不代表物業管理與服務的成本會降低,所以,無論是否入住或是空置,原則上物業管理與服務已經產生了。

    如果大家都拒繳物業費的話,這個小區就進入了一個惡性迴圈,物業公司收不到費用,他只能是減員增效。減員又減掉了很多業主享受的正常的服務,那麼服務下降了,在小區裡面常住的業主,交物業費的業主就會不滿意。他們也會拒交物業費,這樣的話,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就會更加對立尖銳。

    到最後小區會出現衛生沒人打理,綠化草坪水系沒人管理,這還是一個表面現象,深層次的原因大家還不知道。住高層的朋友應該知道我們現在的自來水只能壓到5樓,上面的樓層都是用的二次供水,那麼這個二次供水的安全檢查以及清洗,關係到我們的飲水安全。還有關係到我們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比方說消防水泵的正常執行,消防管網的正常執行,煙感手報正常執行。還有我們所乘坐電梯,每個月兩次的安全檢查與保養,這些都是看不見的風險。

    我們的小區缺少了這些的安全防護,我們住這一不舒心,二不安心更不要提我們房屋的升值保值了。這樣一個髒亂差並且有安全隱患的小區,你的房子都賣不上價錢,房屋升值就無從談起。

  • 4 # 老包有時不線上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買了房子未住該不該繳物業管理費,答案是:應該。

    《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不得以放棄自已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物業公司和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甲乙雙方關係。根據合同約定,一方物業公司提供與相等價的物業服務,另一方業主支付公共物業服務費,並承擔公共能耗等約定性費用支出。業主因自己的原因未入住,與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無關。

    二、從合理性來說,買了房子沒住,該不該繳物業管理費?答案是:應該。

    我們可以設想一下,一個小區剛交付,在一年內只有20%的人業主陸續入住,以提問人的觀點,物業公司只會收到20%或以下的物業管理費。那麼它的物業成本如何消化?

    所有的一切物業服務在你不住期間持續進行,這些是為了在住的業主居住便利,和未入住業主來到這個小區時,所有小區功能設施能正常使用。

    所有的這一切服務都必須以業主繳納物業費為保證,如果物業費繳納不足,勢必會影響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業主的資產保值增值就成了一句空話。

  • 5 # 遊戲幸運無敵

    也許有個別業主說,我不需要物業提供服務,我家不需要維護和打掃,但是整個小區需要啊。雖然業主可能會不住在小區,但是整個小區不能會因為一個房屋沒人居住,就將整個小區的執行都停止了。只要小區在執行,小區的裝置就需要維護和保養,小區的衛生就需要打掃。小區的執行需要錢,小區照明需要錢,小區電梯維護需要錢,小區裝置維修需要錢,而這些錢從哪裡來?從物業費裡來,所以我們繳納的物業費是保障小區能夠正常運轉的剛性需求。你雖然現在不住小區,但是小區只有維護好了,正常運行了,你在回來的時候才能更好的享受。再說,有了整個業主物業費支援,小區才能更好的執行,您的房子才能更好的保值。

    假如說,你有一棟特別大而且還豪華別墅,別墅裡有很多的裝置和物品需要每天打掃和保養和維護。所以你招聘了一個團隊來負責你的別墅,給你的別墅進行衛生打掃、維修維護等工作,讓這個團隊管家來負責打掃和維護你的別墅。突然,你一聲不吭的就出門遠遊旅遊去了,這個團隊依然給你的別墅提供服務。結果你遠遊回來之後卻告訴這個團隊,我出門遠遊沒在家,你沒有為我進行服務,所以就不給這個團隊錢了。可是,作為別墅的主人雖然出門不在家,可是這個團隊一直在按著別墅主人要要求進行維護和打掃別墅工作,這個別墅也享受到了這個團隊的服務啊。

  • 6 # 李町子

    我沒有居住,沒有享受物業的服務,我憑什麼交物業費?

    這是業主的立場,這樣想並沒有錯,但是你想不交,這是不現實的,也就是想想了。

    買房以後,簽了合同,備了案,物業將房屋鑰匙交到業主手上,物業開始服務,小區的安全,房子的安全,基礎維修等等,這些都是正常物業的服務,並沒有因為你不居住,就停止服務,如果物業不管,我相信過四五年,你的房子將會雜草叢生。

    所以物業費和你居住沒有關係,和你收房時間有關係,收房時你要繳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物業費、天然氣費等等。你可以選擇住與不住,並不影響物業,這是合情合理的。

    就好像你上飛機買票,買了票,你因為其他的原因不上飛機,那飛機不可能因為你不執行,還有那麼多乘客需要這個服務;而且你買票的位置,不可能再賣給其他人。

    你佔用資源,你沒有上飛機,沒有享受到為你托執行李、扣安全帶,但是飛機上的這些服務並沒有因為你不在而停止。

    所以你買了房,所有的手續辦齊全,開發商規定收房時間起,繳納物業費是應該的

    (個人求助:買了房交了錢,所有的手續沒有辦理,房子沒備案,銀行沒審批、沒放款,沒通知收房,沒房本,你們覺得應該交物業費嗎?如果不應該交,該怎麼去維權呢?)

  • 7 # 社保分析師

    買房子沒有住,該不該交物業費?

    無論住不住都要繳物業費,國家規定的哦!

    如果不住 又租不出去,趕緊賣了吧!

  • 8 # 銳眼說小區

    一、 從物業公司的角度來說:

    又分兩個角度。從利益最大化來說,房子住與不住,物業服務公司都是希望交物業服務費的,而且如果是能全額收繳的話,那是最好的。但是,實際情況來看呢,又似乎很難做到全額收繳,並且會引發很多的矛盾。實踐中來看,一些老實的人在物業公司通知了幾次後,會全額交費。但一些人會反覆跟物業公司交涉理論,並且拒交。而對於未入住,特別是未裝修的業主來說,拒交物業服務費後,物業公司也是沒有任何辦法的,停水斷電都起不到任何制約作用,最終,要麼是向法院起訴;要麼是列為呆賬壞賬,還有的是一直列入,直到房主裝修的時候,要求一併繳清才辦理裝修手續。當然,也有的人本來買房就不是為了自己住的,是為了炒房的。當辦理裝修手續時,其實已經賣給了另外的人,這又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

    開發商內心裡是希望已售房是應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但是,也會有兩難。就是當開發商的未售房多時,開發商也希望物業公司對未售房少收點,或者按比例優惠。或者說,開發商希望物業服務公司對自己的未售房能優惠一些,或者減半收取(注意:很多物業服務公司並不完全是開發商自己組建的公司,或者是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即使是開發商組建或者選聘的,內部結算中也是要收物業服務費的)。但在此類情況時,接房未裝修戶就會拿開發商未售房相比,跟物業公司理論,這又會讓物業服務公司以此為據向開發商理論。

    當開發商的未售房很少甚至沒有,但已售已接但未裝修房較多時,開發商也是希望物業公司能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此類情況並不少見,在一些位置較好、戶型受歡迎,又是很多人炒房的小區,已售未裝修的房子比例並不低)。

    我這裡用買房者而不用業主,是意有所指的,因為很多小區的此類人是並不打算自己居住的,是打算在合適的時候再賣出去的。因此,他們當然希望是不住不交物業服務費的。當然,也不排除一些人是買了房後,由於經濟原因暫時沒有能力裝修的。這兩類人都是最不希望交物業服務費的。

    四、從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角度來說(如果已經成立的情況下):

    業主委員會是要從小區的整體綜合情況來考慮的,要站在理性客觀公正的角度來看問題。

    這裡又分為開發商的未售房、已售未裝修,或者裝修未入住或者很少住幾類。

    如果僅僅從感性的角度來說,似乎是未入住,或者未裝修入住,就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似乎不應該交物業服務費。但是又分為兩類。一類是物業服務費包含有公共電費(包括公共照明費、電梯電費、電梯維保費、年檢費,二次加壓供水電費,供水系統的年檢檢修費等等)。另一類是分開收取的。

    因此,本小區業委會研究決定後,給物業公司的執行要求是:未裝修戶,公共電費(每戶每月30元)減半收取(確實沒有享受到電梯電費、公共照明用電等,但年檢、維保等費用必須承擔)。物業服務費原則上由物業公司自定。裝修後,物業服務費和公共電費都是全額收取。

    實踐中還有極少部分的裝修未入住(屋內無傢俱、用水用電基本為零)戶認為:自己不住,未享受到物業服務以及公共電費,不應該交費。道理上來說,好像如此,但如果真正照此執行,那就又會引發很多的爭議和矛盾。比如:有的業主就提出:雖然入住了,但一年只住上那麼幾次,是否也應該少交一些?另外一些又提出:雖然入住,但只有週末的時候偶爾住住,是不是又要少交一些?這樣一提出來,又有人提出:照此推論,那麼,又有人提出:家庭人口少的,享受的電梯用電、公共照明用電就少一些,是不是也應該少一些?

    一個小區如果到了這種程度,那就非常糟糕了,鄰里之間就會互相指責互相挑刺了(比如那家人口多產生垃圾多應該多交錢),矛盾就出來了。因此,本小區業委會的決定是:以是否裝修完畢為標準,裝修完畢的,不管住也不住,住多住少,一律全額承擔相應費用(住多住少,物業服務的崗位是固定的,人員是固定的,不可能因為住的人少了就少設幾個崗位。只不過住的少了,保潔員的垃圾會少一些)。未裝修的,公共電費減半收取。物業公司按照業委會的這些規定執行。

    五、 從法的角度來說:

    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各地制定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來看,幾乎都是規定從接房之日起就要開始繳納物業服務費的,而且不管是裝修還是未裝修。當然,正因為這樣,才引起了眾多人的爭論、爭議甚至爭吵、爭鬥。但以本人三年小區業委會主任的經歷,以及作為記者的職業採訪過眾多小區的事例來說,《物業管理條例》如今在很多方面上已經遠遠滯後於現實了,應當大幅度地進行修訂,而且將來的發展趨勢應當修改為《城市居民小區治理條例》更為恰當。

    房價高企跟眾多炒房、多套房是有很大關係的,而且跟擁房成本低也是有關係的,因此,習大大才從國家層面提出了“房子是用來住的”這個概念。從這一概念和政策指導性出發,那麼,買房不裝修入住而且是多年不裝修入住,那麼就基本可以肯定:這個房子不是用來住的(當然不排除極少數因買房後經濟實在困難無能力裝修入住,這另當別論)。既然不是用來住的,卻又低成本地佔有了社會資源,那為什麼就不交物業服務費呢?而且客觀地說,如果一個小區因此類房的比例過高,其小區的運營成本必然轉嫁到入住業主身上,加大了“房子是用來住的”這一部分人的負擔,為了社會的整體公平,讓不裝修入住者承擔全額的各類相關費用,不是應當應份的嗎?

  • 9 # 冰焰

    這種情況確實也該交物業費,對此法律和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你購買房產成為業主以後,就對自己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接受物業的管理和服務。自你和物業建立起物業服務關係時,就應當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也許你認為你沒有住在這裡,並沒有實際享受物業服務,白白繳納物業費對自己不公平。但自從你成為業主以後,你的房子就受到物業管理,你也享有接受物業服務的權利,因此並沒有什麼不公平。

    另外,就算你讓物業不要為你服務,也不能就此拒絕交納物業費。你既然成為了業主就應當對共有部分承擔義務,就算物業聽你的不管你的專有部分,那他們也不可能不管業主的共有部分,而對於共有部分的義務,你是不能拒絕承擔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你不能以放棄物業服務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事實上,自你買房開始就與物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聯絡,也許你沒有實際入住表面上並沒有獲得服務,但實質上你的房子受到他們照看,共有部分受到他們管理,你也享有接受服務的權利。

  • 10 # 麗姐聊生活

    物業費一直是小區業主們共同的話題,我們生活中也經常會遇到或簡單因為物業費的問題和小區物業對立的時候,正像標題所說的買了房子沒有住到底應不應該交物業費。

    相信很多人心裡都是有答案的,房子交房以後,我們即便是沒有入駐,房子一直空置在那裡,物業費也是應該繳納的,因為物業對小區的服務和管理,不會因為個別的業主沒有入駐,而對小區的公共設施維護減少,比如小區的公共衛生,綠化等。所以有些人買過房子以後,以沒有入駐為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交物業費是不對的。

    物業費的收取是有統一定價的,但是生活中為什麼有的小區業主交物業費會有不積極,故意拖延物業費繳納那,這中間的矛盾主要和小區物業的管理服務有關係。

    比如有的小區公共設施維護經常不到位,路面衛生經常不清理,垃圾成堆等現象,作為小區的業主心裡肯定不痛快,自己每年都交物業費,卻得不到相應的服務,換成誰都不願意交,有些小區物業服務意識淡泊,還會發生物業與業主直接發生矛盾的現象,雖然根據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小區居民有義務也有責任繳納物業費,但是可能這中間的收費過程就不會太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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