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語文老師28

    放在以前這個事不好說,但是現在的話,大多數情況,理論上可以算作正當防衛,我不太懂法,所以可能回答的不正確,僅供參考。

    首先,是入室動機,你作為主人,肯定不知道對方要做什麼,雖然對方赤手空拳,但誰知道他會不會從兜裡拿出一把刀?先發制人,排除威脅,法律怎麼說我不知道,反正我認為沒毛病。

    第二,很多事情可以造假,即便不造假,如果犯罪嫌疑人已死,只剩下房主,那麼房主怎麼說,事實是不是就怎麼認定?

    你殺了對方後,放一把刀在他旁邊,你說是不是正當防衛?你說,歹徒說他身上有人命,你害怕,弄死他,法律怎麼說?反正死無對證。

    第三,就是律師了,這個關係相當大,一個好的律師,知道怎麼去幫你辯護,極大的增加你的勝算。

    所以吧,我感覺你說的這個太籠統了,很多因素可以影響判決,這裡面也包括輿情,但是近年來法律的判決都是傾向於支援正當防衛的,你像崑山龍哥那種,放在以前很可能就是防衛過當:歹徒的刀掉了,你拿著刀了,完全可以逃跑,但是你過去殺了歹徒,這以前基本上就是板上釘釘了。

  • 2 # 翟敬131

    這個問題最好解答,先看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同時,《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多人入宅打人,已經是觸犯了法律,而且威脅到戶主一家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戶主一家完全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是這樣規定的: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衛。

    根據這個規定,戶主一家完全有理由可以依法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

    因為,犯罪已經實施,戶主一家在面臨危險發生的瞬間,不可能按照設計先報警,然後再進行防衛。誰敢保證戶主一家報警時候,人身不被侵害,所以,國家已經規定:法不能向不法低頭,一定要勇敢的實施正當防衛。不管對方是否持刀,都應該把侵略者打出去。在正當防衛過程中,戶主一家可以無限防衛,因為,你不可能估計對方危險的範圍是多大?有沒有無限擴大的可能?人在極度恐懼中,不可能做出精準判斷,這就是為什麼規定無限防衛根據。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如果,對方被戶主一家打出去或者對方終止不法侵害,那麼,戶主一家也必須終止正當防衛,然後報警。因為,危險已經解除。如果,戶主一家還無限的進行追擊或者追打,那就屬於防衛過當。也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賠償。

  • 3 # 李麗935

    多人入宅打人,就算不帶刀,我覺得被打者肯定可以"無限防衛",因為入宅打人已犯私闖民宅侵害罪,罪行正在進行時,侵害者多人打一人,力量懸殊大,受害人可"無限防衛"。如果多人打一人,不是被打者先挑釁,被打者沒有太大過錯,那麼實施群毆者就算不入宅,不帶凶器也構成了聚眾打架鬥毆罪,這時被打者可首選逃離現場保護自己免遭傷害,如果被打者想逃離現場還被圍追堵截的,被打者這時也可"無限防衛",因為侵害者群體打架鬥毆威脅人生安全帶有惡意持續性,情節嚴重。

    每個人都該有自我防衛意識,所以隨身攜帶防身武器,防衛意識強是對的,但一定要把握時間和度。對於垃圾人,歹徒和暴力分子能遠離就要遠離,能避開就要避開,避不開時只能鬥智鬥勇。我始終認為:能用語言就可化解的矛盾絕不要讓它上升到暴力事件,不用暴力就可進行的防衛才是最好的防衛。

  • 4 # 廣深獨行俠

    就是否正當防衛這個點,請教法律專家,教授,公檢法職業人士是如何把握這個度的?願聞其詳!

    1,如果你是當事人被持刀的李某踢一腳,一秒鐘後他停下來了,你還手嗎?如果你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你能夠預知李某在下一秒會對你實施怎樣程度的傷害嗎?

    2,李某持刀架在你的脖子,記住只是拿刀放在你的頸部,這時你還活著沒死。但是生死關頭趁李某不注意,你抓住機會,緊緊的抓住李某的持刀的手反抗,結果李某被意外殺死。你是不是正當防衛?如果不是,為什麼?

    3,李某夥同20多人,半夜三更,到你家門口大吵大鬧,持刀,踢門,翻牆,威脅搞死你家人。在你開門準備跟李某理論時,李某狠狠的一腳踢傷你,你有什麼反應?坐等待斃嗎?還是反抗?你如果在這時反抗算不算正當防衛呢?

    4,李某帶著多人,持刀,浩浩蕩蕩,砸門,翻牆,大吵大鬧,揚言要搞死你和你的家人。你是否深深的感覺到李某一夥是否已經侵犯你的財產權? 李某一夥人是否在威脅你和家人的生命? 如果不是,請問怎樣才是?

    5,在美國,只要有人未經許可膽敢擅闖私人空間,警告無效時保衛自己家園正義的槍聲已經響起! 你怎樣看?

    6,無限的防衛權為何不能真正實施?

    7,1.9米高的男人使用拳頭大腳能否打死你? 面對20多人打上門口挑釁,你除了不做縮頭烏龜,怎樣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躲過初一,你確定躲得過十五嗎?

    假如唐雪不是退伍軍人,她可能早已經是冤魂了!

    無限的防衛權應該儘快立法實施,保障公民權利刻不容緩!亦是對犯罪分子的威懾!

  • 5 # 漁人老趙

    砍門有錯,但保護財務,是不是可以無限擴大,包括去殺人?並且從照片看,鐵門雖然被砍,但離損壞差很遠,這個門,現在還在用。後面唐雪“弱女子”,主動開門,說明她還是不怕的。換位思考,我是一個男的,別人拿刀在門外砍,我是絕對不敢出門的,打電話報警。拿把刀守著,估計拿刀的手都在抖。真是女子不讓鬚眉。

    嗯,高潮來了。唐雪被踢一腳,這一腳很關鍵,因為很多人說受到致命危險,因此可以正當防衛,包括殺人。

    如果這一腳力量很大,又是踢中腹部,估計當場就不起了,倒地嘔吐,還有力量搏鬥?並且後面也沒有去醫院?只是說下體流血。

    有沒有驗過傷?腹部面板有沒有青紫痕跡?我感覺都是沒有,要不早就說出來了。因為下體流血都說了,沒什麼不好意思的。至於下體流血,好了,是不是例假,誰也不知道。(這到是一個好發明,女的一打架,就下體流血,就例假不齊,全是你的責任。既驗不了傷,又有血,其它女性可以借鑑。)。

    我判斷這一腳,力量並不大。唐雪怒火上頭,衝上去扭打。

    最後,20秒,殺死一個壯漢。刀幾乎刺穿胸膛,是反握,殺人手法。這把刀,至少20cm刃,現在已經不見了。如果是正當防衛,為什麼要把刀藏起來?或丟掉?是不是管制刀具,甚至是軍刀?

    整體看,唐雪父女是脾氣不小,且不能吃虧的,從口角,到打架,殺人,都是不怵。

    反而李家,他父親是願意吃虧的。只是李某太年輕,衝動。從這點可以看出來,唐雪父女更像惡霸。

    事情本質就是鬥毆殺人,因口角引發鬥毆。第一次,唐雪父女打了李某一頓。

    李某上門,唐雪出門應戰,她爸拿著長棍在後面跟著,只是沒有來得及參戰,唐雪就KO了。

    我看不出哪裡有正當防衛必要性。唐雪被踢一腳,只要不用刀,他爸已經拿棍子出來,肯定還是打贏的。只是沒想到…

  • 6 # Jey程

    我們就標題來探討一下:首先,你所指的無限防衛是什麼程度,把對方打到死為止?那不好意思,如果真把人打死了,那就防衛過當了!第二:對方多人非法入宅他是犯法了不用說,那這個多人是多少人!如果三個人以上已經進入到你家裡對你實施暴打,估計你也沒有機會做防衛了!除非你有槍。打沒打死你,他們都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再回到無限防衛這個話題,假設對方只有兩個人,,無持械,空手進到你家對你施暴,你害怕,拿起器械攻擊對方,運氣好他們被你打傷了,躺在地上翻滾起不來了,這時候你還繼續對其進行攻擊致死,就是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對方已經起不來了,也就是無法再對你施暴了,你已經制服了對方,要嘛自己捆綁他們然後報警,要嘛趕緊跑出大街叫街坊鄰居幫忙。然後報警!如果堅決要把已經無法對你施暴的人打死才算完事,才算正當防衛,那不好意思,我只能說你打紅了眼,甚至生了要殺了他們的動機!所以,不要拿中國法律當無物?立法人員自會審判!

  • 7 # 梅珊

    唐雪“故意傷人”的關節點

    唐雪反殺李某湘一案,有兩種完全對立的看法:一種是正當防衛,一種是故意傷害。究竟哪一種看法更接近法律的本意,必須抓住事件的關節點來分析。從李某砍門到跑向回家的巷子這一段就是本案的關節點。

    01.“故意傷害”略解

    “故意傷害”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是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02.認定唐雪傷害的“故意”

    唐雪不是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因為李某湘被剌後只是受傷並未立即死亡,是他往家急跑使血管大出血導致死亡。倒地時還大喊“拿刀來,我要殺死她全家”,表明當時他還是處於清醒的狀態。

    她傷人的“故意”明顯不是直接故意,有可能認定的是間接故意:她雖然主觀上並不希望剌傷李某湘甚至導致死亡,只想嚇阻他繼續毆打她。但是作為成年人,應該預見到她從衣袋裡掏出尖刀,即使亂舞也可能造成對方受傷,可她仍放任這種行為發生,最後造成傷害後果,所以仍是“故意傷害”

    03.持刀是自衛的必須

    如果僅就雙方扭打這一二分鐘的情節孤立地看,只是互毆,持刀揮舞似乎超過了防衛的必要強度。但是從整個事件,尤其是砍門之後矛質激化後的情況看,就可能有另一種認定。

    李某湘半夜砍門,叫嚷殺死唐雪一家。唐雪剛一開門便被猛踢一腳。當她出門時又被狠擊一拳,倒在地上,臉被打腫,嘴角流血。當她從地上爬起時又被李某雲扭打。一個身高一米七、體重不足百斤的弱女子,面對一個一米九、體重八十公斤的壯漢,徒手搏鬥只能慘遭毒手。面臨行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為保護自已的人身安全,只能持刀嚇阻。所以持刀揮舞,不是放任,而是迫不得己。

    因此,從整個事件過程、扭打時雙方的力量對比和施害與受害的情況,以及情勢危急等方面全面審察,認定唐雪為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比較符合法律精神和公眾意願。

  • 8 # 代智明DZM

    為捍衛《憲法》保護公民人身權住宅權法律尊嚴,被判刑兩年 冤!冤!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請違法者離開我的住宅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這一情節不與認定是侵犯和剝奪了公民的人身權、住宅權,不認定非法侵入民宅就是縱容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是法律和當事人不能容忍的。

    對這一重要事實,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有一定過錯,對他們的犯罪不了了之,不作任何處理,這是對違法犯罪的縱容,

    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根據《刑訴法》第33條規定,在起訴書和判決書中有利於當事人的關鍵細節一字不寫,事發前我對他們說:“我現在請你們出去,否則,我告你們非法侵入民宅”。這句話具有法律效力,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這一細節寫在公訴書和判決書上,我相信任何一個司法機關都寫不成這份起訴書和判決書的,這一細節在本案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關係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尊嚴的維護。

     

    案發現場錄音及資料 請關注 代智明正當防衛案

    資料有公訴書 判決書 控告書 申訴書

  • 9 # 說天評地鹽城哥

    現在有一個怪圈,那就是正當的維護生命財產行為很多時候都會帶有很大的民事和刑事風險。然而,對於原本是侵害他人財產或生命的行為,一旦遭到權利人的反抗導致傷害,反而這些原本的違法犯罪分子卻成了受害者。

    其實導致這樣的現象出現,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法律永遠是公正公平維護社會正義的。有些人要成績,為了說明保護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也有律師為了出名,故意顛倒黑白。還有很多的是有人因為有關係,直接不管是非對錯,變成“鐵”的事實。

    曾經在常州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七八個人拿著鋼管木棒等前往別人的辦公場所,而辦公室內的員工在看到樓下來勢洶洶的人群時,辦公室內的員工用椅子和廚房裡的菜刀進行抵抗。結果外來行凶的人被打得落花流水,連忙逃跑。結果壞了,抵抗的辦公室員工成了打架鬥毆,並且是持凶器的,所有人都被抓了。

    很多時候,作為普通百姓真的很想有一個權威的標準出來,如何才是正當防衛,如何才能保衛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無須擔責。現在從上到下都是一頭霧水,讓普通人更加的是心有餘悸。不防衛會被打死,防衛吧,又很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 10 # 盛一手

    這其實是一個模糊的界限。以目前的情況來說沒有人可以給你一個標準的答案。

    不用刀,一樣可以打死人,何況還是多人實施毆打。

    不管任何緣由,擅自闖入私宅並實行毆打,於情於理於法防衛都是人之常情。

    那正當防衛是不是意味著可以肆意地使用反抗的手段?即特殊防衛權。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關鍵是怎麼樣才能證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的危險?

    如題所示,被多人毆打,在那種情況下,沒有人能清晰地判斷出對方的意圖是想打人還是殺人,也不可能冷靜地衡量自己的防衛措施會不會過度。

    反抗的的尺寸是決定防衛是否過當的一個重要標準,但如何拿捏住這個分寸卻很難做到。

    自衛防當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法律也約束了正當防衛的濫用。可法律沒有明確的標明正當防衛的一個尺寸,事實上也很難做出一個量化的標準。

    同樣的一起防衛事件,不同的人處理可能會有不相同的結果。

    司法機關不太願意適用正當防衛,是認為正當防衛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條文,認定起來左也行右也可以。為避免進一步激化矛盾,只好進行平衡處理,讓受損者得到適當的安撫。

    這也就是所謂的“人死為大”。

    雖說如此在法律上說得通,但這種“合法但不合民意”的結果只會讓壞人更加囂張跋扈。

    法和理應緊密相連,相輔相成,司法解釋既要符合法律,也要體現社會對善惡的常識認定。

    期待國家儘快制定出臺具體的防衛過當的標準和處罰原則,賦予受侵害者以充分的、無後顧之憂的正當防衛權利,這即能體現法律的正義之意,也能體現法律是民意和合法人身權利的鑑定捍衛者。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喜歡把車鑰匙別在腰上的人是什麼心態?我都是放口袋裡,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