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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球上的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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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海賓5594
各國海洋邊界的劃分是按照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來進行的。按照法律規定,國家在海洋上的界線總共有兩種型別:一類是海洋國界線,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海上國門、海洋邊界,這是一條無形的看不見的國家邊界,距各國的領海基線不超過12海里(1海里約等於1·85公里)。這條線以內的一片海域被稱為領海,該國在這一區域內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沿海國都宣佈了12海里的領海;另一類界線是海洋資源管轄界線,她主要指的是各國管轄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線,這條界限距離各國海岸一般為200海里。各沿海國在劃定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線後,即可以專屬享有該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從國際法的規定來看,海洋國界線和海洋資源管轄界限是很不相同的,前者是領土界限、主權界限,而後者則是資源歸屬的界限。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如果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劃分發生重疊和爭議,則要求有關各方在國際法的基礎上和平解決。
海域邊界一般是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分的。該“公約”共分17部分,連同9個附件共有446條。主要內容包括: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島嶼制度、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益和過境自由、國際海底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與安全、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等等。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採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俱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