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分級標準是評定人體運動系統殘疾數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的準則。
分為:
1、一級肢體殘疾: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 四肢癱;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3)雙上肢功能極重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二級肢體殘疾: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2).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三級肢體殘疾: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3).雙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損。
4、四級肢體殘疾: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單小腿截肢或缺損。(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3).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 70度;脊椎側凸大於 45度。(4).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 5釐米。(5).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分級標準是評定人體運動系統殘疾數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的準則。
分為:
1、一級肢體殘疾: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 四肢癱;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3)雙上肢功能極重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二級肢體殘疾: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2).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三級肢體殘疾: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3).雙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損。
4、四級肢體殘疾: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以下情況之一:(1).單小腿截肢或缺損。(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3).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 70度;脊椎側凸大於 45度。(4).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 5釐米。(5).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