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父母落戶廣州
一、落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准予其遷入廣州戶口:
1、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週歲以下,屬在校初中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週歲以下)。
2、20週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週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違反計生的未成年子女遷入本書居民戶口。
二、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落戶申請報告、戶口薄、身份證和父母廣州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薄、身份證
2、不同情況對應證明材料:
16歲至19週歲在校初高中階段學生,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隨遷繼父母落戶,需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並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檔案;
25週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立子女的,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失業證;
隨軍的,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隊的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父母年齡達到60週歲、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以上的,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薄、身份證、申請人或父母的人事檔案保管部門確認的人士檔案履歷表內容並出具的家庭成員證明。
三、申辦程式
1、凡需申請來市落戶的:
向父母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提出落戶申請 → 填寫《落戶申請表》→ 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稽核。
2、凡被批准來市落戶的:
領取《准予遷入證明》→ 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 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 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廣州
一、落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准予其遷入廣州戶口:
1、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週歲以下,屬在校初中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週歲以下)。
2、20週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3、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週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違反計生的未成年子女遷入本書居民戶口。
二、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落戶申請報告、戶口薄、身份證和父母廣州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薄、身份證
2、不同情況對應證明材料:
16歲至19週歲在校初高中階段學生,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隨遷繼父母落戶,需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並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檔案;
25週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獨立子女的,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證明、失業證;
隨軍的,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隊的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父母年齡達到60週歲、母親年齡達到55週歲以上的,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薄、身份證、申請人或父母的人事檔案保管部門確認的人士檔案履歷表內容並出具的家庭成員證明。
三、申辦程式
1、凡需申請來市落戶的:
向父母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提出落戶申請 → 填寫《落戶申請表》→ 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稽核。
2、凡被批准來市落戶的:
領取《准予遷入證明》→ 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 持《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 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