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夢琪1234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

    刑訴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證據的七個種類。

    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訴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辦案人員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

    嚴禁刑訊逼供或以欺騙、引誘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訴法第46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五、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鑑定人有法定的迴避理由,應當迴避。

    六、勘驗、檢查筆錄

    (1)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影、模型等材料。

    勘驗筆錄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

    (2)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以採取拍照等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七、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晚清局勢如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