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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黑色紫色02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自己能給自己找個工作(給別人打工還自己開店),當然更好。但是刑滿釋放人員出來後有多少能找到工作或自己做買賣的,恐怕不在多數。有不少服刑人員出來後,仍舊是東溜西逛、胡吃海喝,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可能是由於他主觀不努力的原因,也可能是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招工單位普遍不願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員,這是不用說的事實。在這個時候,如果司法機關不出面“幫”一下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刑滿釋放人員就會大部分遊蕩在社會上,當無法生存時,他們就很可能繼續鋌而走險、重操舊業,重新犯罪。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犯有前科的並不在少數。這說明,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已經成為不容我們忽視的一個問題,它關乎著我們社會的整體治安問題。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無事可做,每天遊蕩,是我們這個社會的一個隱患,需要有關部門認真對待、著力解決。由司法機關(包括監獄管理人員、公安機關民警等)出面向有關單位推薦或保舉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不失為一種促進刑滿釋放人員多就業、快就業的一種好辦法。這種辦法已由某地一位民警做到了(具體是哪位已經記不清了,只記得是在央視新聞頻道播出的)。個人認為這種模式有大力推廣的必要。推廣這種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模式有以下好處:一、由司法機關出面擔保表現好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接受單位敢收或比較放心。沒有司法部門擔保或保舉,服刑人員即使在監獄裡表現再好,招人單位恐怕也不願收。有司法機關“託底”或擔保,招人單位就比較容易招用以前有問題的人員。二、由司法機關出面擔保表現好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有利於服刑人員積極改造,好好表現自己。這是因為只要服刑人員表現好、積極改造,司法部門就有可能主動為其尋找工作,或為其找工作提供擔保。這對服刑人員積極面對改造和期滿後儘早找到工作是有利的。三、能改進司法機關工作,轉變司法機關作風,真正做好服刑人員的教育工作。過去,服刑人員期滿後,監獄給他發放釋放證,讓其走人了事,至於其改造效果如何,刑滿釋放人員是否真正從心底裡認識到自己過去的罪過並決意重新做人,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現在把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比例,作為考核監獄工作成效的一個標準:哪個監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比例多、表現好、重新犯罪率低,就說明哪個監獄的教育管理好;哪個監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比例少、表現差、重新犯罪率高,就說明哪個監獄的教育管理差。如何提高本監獄釋放人員的就業比例呢?這就需要本監獄工作人員想辦法,為刑滿釋放人員推薦工作。而本監獄要把本監獄的刑滿釋放人員推薦出去,讓接受單位放心接收,就必須下大力氣真正做好本監獄服刑人員的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這是一個良性迴圈的過程,能促進整個國家勞改事業更上一層樓。四、有利於對刑滿釋放人員的事後跟蹤管理,及時消除負面因素,降低社會危險指數。不管是司法人員應刑滿人員的要求被動為其就業做擔保,還是司法人員主動地為刑滿人員去聯絡工作,都建立起了一種司法人員和刑滿人員的相互聯絡、相互信任的關係,對增加社會相互和諧共融、促進社會安定,大有好處。五、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的多了,有了一定的收入,重新犯罪的比例就會減少,這對整個國家的社會治安會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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