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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6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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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默11
如果醫院真的修改了病歷,那麼醫院的做法不但違法,也許那個醫生還要負刑事責任。但我想問一下,你說醫院更改病歷有證據嗎?你說病歷是在病人出院兩個月後修改的?這可能嗎?病人出院後病歷就要封檔儲存,沒有很特殊的情況是不能隨便拿的,就是要查閱手續也是非常嚴謹、繁瑣,哪個醫生敢這麼大膽,有這麼大的能耐?居然還敢修改?說實話,我不相信會有哪家醫院,哪個醫生敢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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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早晨的洋洋洋
謝謝特邀。我不是醫護人員,但我影印過病歷。據我所知,病歷一旦完畢,就歸檔到病歷庫。需要影印病歷,需要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才可辦理影印病歷程式。如此嚴密,怎麼能夠修改病歷。即使在上繳病歷庫之前,大夫也沒有權利修改病歷(不合理的病歷內容)。如果是病情需要或書寫錯筆,需要蓋章或書寫大夫自己的名字,這是程式,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病人出院2個月,提出的要求就屬於無理要求,甚至顯著有點法盲,這不太好,還是打消此念頭吧!忠告,不合理的要求會被人無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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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白241803980
首先,把權利和義務這兩個詞搞清楚,其次是“修改後的”病歷,我是在三甲醫院住過院,出院幾天後就收到醫院發來的資訊,提示可以影印病歷了,而且醫院也會及時封存病歷,也會專門對醫生病歷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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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城小兒王
你好,這個問題呀,要看角度的不同。
從病人的角度,覺得醫院和大夫就是個孫子,讓你幹什麼你就得幹什麼。
在醫院領導的角度,覺著,你們就是員工,讓你幹什麼你就得幹什麼。。。
站在大夫的角度,我是有責任,救死扶傷,但是,我更應該只對我心,問心無愧。。。想逼我做對不起良心的事情。。。不能夠!!爺不伺候!!!愛咋滴咋滴!!!!
還好,我和我老師,都是這麼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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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ongkuduoci
出院之前病歷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修改內容得有依據,而且原內容不能塗掉,只能劃兩道橫線,能看清楚原內容。修改者要簽名,簽註修改日期具體到時分。
病歷歸檔後,是不可能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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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醫生
出具病歷證明可以,這是醫院經常需要做的事,因為很多病人出院之後牽涉到醫保報銷或者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的報銷問題,是需要醫院出具病歷證明的!一般是醫院的醫務科辦理這些事情。對於問題裡面提到的醫生應患者的要求出具修改後的病歷證明,這要看是什麼修改,如果是病歷裡面有的病史,檢查,診斷,用藥,出院小結等寫錯了,或者出現錯別字,語句不通順,張冠李戴等問題,是要需要醫生更改之後,病人再到醫務科哪裡重新列印病歷證明的!但是如果病歷本身沒有任何錯誤,只是因為患者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訴求,比如說在病歷裡面寫一些患者其實並沒用用過的藥,做過的檢查,甚至有的患者想讓醫生把他的病情寫的嚴重一些或者寫的清一些,這些都是不允許的,醫生應該實事求是,只要當初對患者的診斷和治療沒有什麼錯誤,在病歷裡面也如實反應了病人的診療過程,就可以不理會患者的無理要求,不能為其出具修改後的病歷證明的!無論醫生還是患者都應該實事求是,不應該為了一些個人的利益而做出違背原則、違背良心、違背規則、甚至違背法律的事,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醫生患者都按原則辦事,醫患關係會緩和不少!甚至會越來越好!
因鄰里糾紛,兩家打架,對方住院83天,住院期間其趕集偶遇我方,遂動手打人,致我方人員輕傷二級。打人者也因這次打架自己韌帶斷裂,半月板斷裂。對方害怕負刑責,住院83天后,去精神病醫院住院,後在別的醫院做了腿傷手術後,初始醫院為其出具病歷影印件證明,證明中說其腿傷在第一次打架時就存在。對方依據這個鑑定為輕傷二級。要求我們負刑責和賠償。醫院這樣修改合法嗎?要承當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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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違法的,所有病歷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醫生護士在書寫病歷時是要求運用醫學術語,簡單明瞭。如果隨意更改病歷就以為著是醫療事故,沒有那個醫生會傻到這個份上,為了你的一己之私把自己往牢裡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