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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詹皇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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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149685759706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釋出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原勞動部1994年釋出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1。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 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 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4。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 號)執行〕。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中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5。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 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6。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