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釋出公告,告知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登記日。
二、公佈選民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稽核確認,並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佈。
三、發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發放參選證,並由村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四、確定職位和職數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擬定村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五、確定候選人人數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數,分別擬定候選人名額。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六、提名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據擬定的候選人名額,按照得票多少確定。
四、公佈候選人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為序,公佈候選人名單,並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村民委員會選舉,也可以採取無候選人的方式,一次投票產生。
六、確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1、召開選舉大會;
2、設立投票站。
七、投票選舉
(一)選舉大會投票程式。
採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佈大會開始;
2、奏國歌;
3、報告本次選舉工作進展情況;
4、宣佈投票辦法和選舉工作人員;
5、候選人發表競職陳述;
6、檢查票箱;
7、啟封、清點選票;
8、講解選票;
9、根據需要派出流動票箱;
10、驗證發票;
11、秘密寫票、投票;
12、銷燬剩餘選票;
13、集中流動票箱,清點選票數;
14、檢驗選票;
15、公開唱票、計票;
16、當場公佈投票結果;
17、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8、宣佈當選名單。
(二)投票站投票程式。
採取投票站方式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流程如下:
1、同時開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員當眾檢查票箱,並啟封、清點選票;
3、驗證發票;
4、村民秘密寫票、投票;
5、關閉投票站,銷燬剩餘選票並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點選票數;
7、開驗票、唱票、計票;
8、場公佈選舉結果;
9、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0、宣佈當選名單。
八、確認當選
1、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2、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九、頒發當選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選民登記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釋出公告,告知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登記日。
二、公佈選民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稽核確認,並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佈。
三、發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發放參選證,並由村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四、確定職位和職數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擬定村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並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五、確定候選人人數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數,分別擬定候選人名額。候選人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六、提名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據擬定的候選人名額,按照得票多少確定。
四、公佈候選人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為序,公佈候選人名單,並報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村民委員會選舉,也可以採取無候選人的方式,一次投票產生。
六、確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1、召開選舉大會;
2、設立投票站。
七、投票選舉
(一)選舉大會投票程式。
採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佈大會開始;
2、奏國歌;
3、報告本次選舉工作進展情況;
4、宣佈投票辦法和選舉工作人員;
5、候選人發表競職陳述;
6、檢查票箱;
7、啟封、清點選票;
8、講解選票;
9、根據需要派出流動票箱;
10、驗證發票;
11、秘密寫票、投票;
12、銷燬剩餘選票;
13、集中流動票箱,清點選票數;
14、檢驗選票;
15、公開唱票、計票;
16、當場公佈投票結果;
17、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8、宣佈當選名單。
(二)投票站投票程式。
採取投票站方式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流程如下:
1、同時開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員當眾檢查票箱,並啟封、清點選票;
3、驗證發票;
4、村民秘密寫票、投票;
5、關閉投票站,銷燬剩餘選票並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點選票數;
7、開驗票、唱票、計票;
8、場公佈選舉結果;
9、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0、宣佈當選名單。
八、確認當選
1、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2、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九、頒發當選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