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是關於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其行為表現為:第一,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所謂“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打人,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強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為。起因雖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純粹是毫無道理地逞強耍威風,稍有一點看不順眼就大打出手,但並不影響對此種行為的處罰。其行為方式主要是採用拳打腳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暫時的疼痛,被打的人並不一定會受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用石頭、棍棒打人、驅使動物咬人、用針扎人、開水燙人等。這種傷害行為已經給他人的身體造成了輕微傷害,但尚不夠刑事處罰。
本條第二款對毆打、傷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處罰的規定。這裡包括三項行為:(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結夥毆打、傷害他人”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恃強凌弱行為,常表現為糾集多人對他人進行毆打。(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行為。殘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和老人,由於他們的心理或者身體存在不同程度的弱點,需要給予特殊的保護,對於毆打、傷害這類人員必須要給予嚴厲的懲處。(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行為。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是十分惡劣的,會給他人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很大傷害,如果不給予嚴厲的處罰,將會助長其氣焰,導致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這裡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根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或者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毆打他人與結夥鬥毆的界限。毆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幾人毆打對方的一人或幾人的行為,屬於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而結夥鬥毆,是指成群結隊、互相毆打的行為,是雙方都有多人參加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由於二者性質不同,決定了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罰的物件不同,一般而言,毆打他人只是單方的過錯,應處罰打人者,而結夥鬥毆則是雙方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對雙方行為人都要給予處罰。
本條是關於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其行為表現為:第一,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所謂“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打人,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強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為。起因雖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純粹是毫無道理地逞強耍威風,稍有一點看不順眼就大打出手,但並不影響對此種行為的處罰。其行為方式主要是採用拳打腳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暫時的疼痛,被打的人並不一定會受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用石頭、棍棒打人、驅使動物咬人、用針扎人、開水燙人等。這種傷害行為已經給他人的身體造成了輕微傷害,但尚不夠刑事處罰。
本條第二款對毆打、傷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處罰的規定。這裡包括三項行為:(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結夥毆打、傷害他人”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恃強凌弱行為,常表現為糾集多人對他人進行毆打。(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行為。殘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和老人,由於他們的心理或者身體存在不同程度的弱點,需要給予特殊的保護,對於毆打、傷害這類人員必須要給予嚴厲的懲處。(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行為。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是十分惡劣的,會給他人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很大傷害,如果不給予嚴厲的處罰,將會助長其氣焰,導致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這裡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根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或者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毆打他人與結夥鬥毆的界限。毆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幾人毆打對方的一人或幾人的行為,屬於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而結夥鬥毆,是指成群結隊、互相毆打的行為,是雙方都有多人參加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由於二者性質不同,決定了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罰的物件不同,一般而言,毆打他人只是單方的過錯,應處罰打人者,而結夥鬥毆則是雙方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對雙方行為人都要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