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患者住院期間要求外出的現象並不鮮見,大多數醫院要求患者寫一張臨時請假條,大致內容是:“本人提出臨時出院,離院期間發生的一切情況均與醫院無關,後果自負。”這樣的請假條具有法律效力嗎?醫生能否允許患者住院期間外出?如果患者堅持要求外出,醫院應該怎麼辦?患者外出期間的安全隱患又由誰來負責?
免責請假條不具法律效力
住院患者臨時離院外出時提交的免除醫院責任的請假條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從法律上說,患者交納了住院治療押金且辦理了入院手續,醫患之間即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住院患者臨時要離院外出,醫院要求患者寫請假條,屬於醫院與患者在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基礎上訂立了新的合同補充條款,該請假條仍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醫院要求住院患者臨時離院外出時必須提交的免除醫院責任的請假條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患者住院期間外出醫方應履行告知和提醒義務
醫方負有如實向患方介紹病情的法定義務,並與患方共同商定是否可以外出。
患者住院期間外出醫方應履行的義務
一是保障患方知情權。向患者或其指定的委託代理人全面告知病情,由其判斷是否可以外出。根據《執業醫師法》與《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因此,醫方負有如實向患方介紹病情的法定義務,並與患方共同商定是否可以外出。
二是盡善意提醒義務。一旦患者經批准允許請假外出,對於完全行為能力患者,應及時與其指定的委託代理人或其家屬聯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患者,應當通知其指定的委託代理人或其家屬且由他們陪同外出;患者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應及時聯絡有關部門。同時,醫方應詳細交代外出期間的注意事項(如糖尿病、肝硬化飲食注意,高血壓、視網膜脫落復位患者活動注意等)和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患者住院期間外出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實踐中,患者住院期間外出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請假經批准後外出;二是請假未經批准外出;三是私自外出。患者外出後受到的傷害,也分為三種情況:完全與疾病相關,如自身疾病突然加重;不完全與疾病相關,如有過自殺傾向、精神異常或情緒低落的重症患者,產生的自我傷害;完全與疾病無關,如交通事故等外力所致。
認定醫方是否有責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完全與疾病無關的傷害:只要醫方盡到了應盡的法定義務,不論是哪種情形,醫方均無責。②完全與疾病相關的傷害分為兩種:一是請假後外出的,主要看這種傷害是否可以預見,如果是可以預見的,則醫方承擔過失責任;如果是不可預見的,且盡到了注意義務,則醫方不承擔責任。二是請假未批准後外出或私自外出的,醫方只要盡到病情告知義務則無責;③不完全與疾病相關的傷害也分為兩類:一是請假後外出的,視醫方是否履行應盡義務,有過失的則承擔責任;二是請假後不許外出或私自外出的,視醫方是否盡到病情告知義務而定。
將“請假條”改為“協議書”
當患方提出請假外出時,醫方應負有稽核患者是否可以外出的義務,而非把決定權完全推給患方。
在患者請假離院過程中,醫方應承擔起稽核的責任。對於病情不穩定患者(如急性期或是重症疾病)應當堅決不允許外出。但對於康復期患者,考慮其病情相對穩定,住家也不遠,不允許其請假外出易引發患方牴觸情緒,也很難避免患者擅自離院。鑑於此,筆者建議:
一是全面告知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向患方強調患者目前尚在住院期間,即便病情再穩定,但離開醫院後由於脫離了醫院管理,行為本身有諸多不安全性,按照醫院管理制度,住院期間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允許離院。
二是患者堅持要請假離院的,必須有家人陪同,否則堅決不同意。
三是將“請假條”改為“協議書”
在醫院,患者住院期間要求外出的現象並不鮮見,大多數醫院要求患者寫一張臨時請假條,大致內容是:“本人提出臨時出院,離院期間發生的一切情況均與醫院無關,後果自負。”這樣的請假條具有法律效力嗎?醫生能否允許患者住院期間外出?如果患者堅持要求外出,醫院應該怎麼辦?患者外出期間的安全隱患又由誰來負責?
免責請假條不具法律效力
住院患者臨時離院外出時提交的免除醫院責任的請假條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從法律上說,患者交納了住院治療押金且辦理了入院手續,醫患之間即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住院患者臨時要離院外出,醫院要求患者寫請假條,屬於醫院與患者在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基礎上訂立了新的合同補充條款,該請假條仍屬於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因此,醫院要求住院患者臨時離院外出時必須提交的免除醫院責任的請假條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患者住院期間外出醫方應履行告知和提醒義務
醫方負有如實向患方介紹病情的法定義務,並與患方共同商定是否可以外出。
患者住院期間外出醫方應履行的義務
一是保障患方知情權。向患者或其指定的委託代理人全面告知病情,由其判斷是否可以外出。根據《執業醫師法》與《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因此,醫方負有如實向患方介紹病情的法定義務,並與患方共同商定是否可以外出。
二是盡善意提醒義務。一旦患者經批准允許請假外出,對於完全行為能力患者,應及時與其指定的委託代理人或其家屬聯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患者,應當通知其指定的委託代理人或其家屬且由他們陪同外出;患者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應及時聯絡有關部門。同時,醫方應詳細交代外出期間的注意事項(如糖尿病、肝硬化飲食注意,高血壓、視網膜脫落復位患者活動注意等)和監護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患者住院期間外出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實踐中,患者住院期間外出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請假經批准後外出;二是請假未經批准外出;三是私自外出。患者外出後受到的傷害,也分為三種情況:完全與疾病相關,如自身疾病突然加重;不完全與疾病相關,如有過自殺傾向、精神異常或情緒低落的重症患者,產生的自我傷害;完全與疾病無關,如交通事故等外力所致。
認定醫方是否有責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完全與疾病無關的傷害:只要醫方盡到了應盡的法定義務,不論是哪種情形,醫方均無責。②完全與疾病相關的傷害分為兩種:一是請假後外出的,主要看這種傷害是否可以預見,如果是可以預見的,則醫方承擔過失責任;如果是不可預見的,且盡到了注意義務,則醫方不承擔責任。二是請假未批准後外出或私自外出的,醫方只要盡到病情告知義務則無責;③不完全與疾病相關的傷害也分為兩類:一是請假後外出的,視醫方是否履行應盡義務,有過失的則承擔責任;二是請假後不許外出或私自外出的,視醫方是否盡到病情告知義務而定。
將“請假條”改為“協議書”
當患方提出請假外出時,醫方應負有稽核患者是否可以外出的義務,而非把決定權完全推給患方。
在患者請假離院過程中,醫方應承擔起稽核的責任。對於病情不穩定患者(如急性期或是重症疾病)應當堅決不允許外出。但對於康復期患者,考慮其病情相對穩定,住家也不遠,不允許其請假外出易引發患方牴觸情緒,也很難避免患者擅自離院。鑑於此,筆者建議:
一是全面告知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向患方強調患者目前尚在住院期間,即便病情再穩定,但離開醫院後由於脫離了醫院管理,行為本身有諸多不安全性,按照醫院管理制度,住院期間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允許離院。
二是患者堅持要請假離院的,必須有家人陪同,否則堅決不同意。
三是將“請假條”改為“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