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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61853795704

    以下為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樓主的問題擇取了一部分內容供參考個,人認為第三胎應該需要交罰款,具體操作下面內容應該可以為你解答。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第六條 農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有實際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有一個孩子並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 (四)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只有一個孩子的; (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計不超過一個的; (七)夫妻雙方從臺灣、香港、澳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兩代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九)只有一個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無孩子並已喪失生育能力的; (十)女方無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孩子的,女方姐妹數人,適用其中一人; (十一)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只有一個孩子的; (十二)連續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繼續在井下作業的礦工,以及居住在計劃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雙方均為農民或漁民的夫妻,只有一個女孩的。 收養、送養、遺棄的孩子,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養育)子女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有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十二)項有關井下礦工方面的規定。 第八條 歸國華僑除適用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的;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所生孩子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孩子的。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第九條 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一對夫妻,雙方均為農民或者在少數民族鄉、村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城鎮居民,可以有計劃生育兩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兩個孩子中有一個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且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生育限量的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計劃外生育的夫妻,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一)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提前生育第一個孩子或違反生育間隔期規定的,按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一個孩子的,按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 (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兩個孩子的,按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超生三個以上的,加重徵收。 對非法收養孩子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計劃外生育費可一次性徵收。 市、縣(區)規定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幅度應符合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計劃外生育的夫妻,給予限制和處罰: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提前生育第一個孩子或違反生育間隔期規定的,從處理之日起一至三年;計劃外超生的,從處理之日起七年,不發綜合獎,不轉正、升職、提級或評為先進工作者,產假期間不發工資,不享受勞保待遇,分娩費用自理。計劃外超生的,還須從懷孕之月起夫妻雙方各降一級工資,並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上述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決定,報同級政府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備案。 (二)城鎮居民計劃外超生的孩子,從出生之月起十年內按議價供應糧油。 (三)村民違反計劃生育的,不安排進鄉鎮企業工作,不招幹,不辦理農業人口轉非農業人口,期限按第(一)項規定;對計劃外超生一個以上孩子的,還可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灘、自留果等)。 第三十八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後計劃外生育的,除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外,還應追回獎勵費和優待假工資等。 第三十九條 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作出決定,報本級政府(派出機關)和上一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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