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物件
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森林保護、野生動物、水土保持、園林綠化、森林勘察、森林採運、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花卉園藝、森林公園、森林旅遊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二、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四)大專(含技工院校高階工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五)中專(含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四、繼續教育條件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主動接受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達到所規定的學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專案或工程專案的參加者。
(二)市(廳)級下達的科技項日或工程專案的主要參加者。
(三)縣級以上林業科技專案或工程專案主持人,或2個專案以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四)獨立完成本單位技術性較強的生產專案或科研專案3個專案以上。
(五)撰寫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六)縣級以上營林、森林工業、林產化工生產性專案2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七)縣級以上森林保護責任區內森林保護專案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八)縣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林業專業調查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九)市(廳)級以上推廣專案或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六、業績成果條件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在生產中取得較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三)主持營林工程1萬畝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種推廣,增益達15%以上,並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在採伐限額內,主持森林採伐運輸、木材檢驗5萬立方米以上,並及時更新造林,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五)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的主要技術貢獻者。
(六)參加縣級以上森林調查或市(廳)級以上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七)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花卉生產、經濟林果等專案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10%以上1項。
七、論文、著作條件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著作1部。
(二)在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八、其他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條件達到《關於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有關規定的,按檔案執行。
九、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
一、申報物件
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森林保護、野生動物、水土保持、園林綠化、森林勘察、森林採運、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花卉園藝、森林公園、森林旅遊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二、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四)大專(含技工院校高階工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五)中專(含技工院校中級技工班)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林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四、繼續教育條件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主動接受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達到所規定的學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專案或工程專案的參加者。
(二)市(廳)級下達的科技項日或工程專案的主要參加者。
(三)縣級以上林業科技專案或工程專案主持人,或2個專案以上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四)獨立完成本單位技術性較強的生產專案或科研專案3個專案以上。
(五)撰寫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標準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六)縣級以上營林、森林工業、林產化工生產性專案2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七)縣級以上森林保護責任區內森林保護專案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八)縣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林業專業調查的主持者或主要技術負責人。
(九)市(廳)級以上推廣專案或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六、業績成果條件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在生產中取得較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三)主持營林工程1萬畝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種推廣,增益達15%以上,並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四)在採伐限額內,主持森林採伐運輸、木材檢驗5萬立方米以上,並及時更新造林,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五)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的主要技術貢獻者。
(六)參加縣級以上森林調查或市(廳)級以上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七)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花卉生產、經濟林果等專案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10%以上1項。
七、論文、著作條件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著作1部。
(二)在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
八、其他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等條件達到《關於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價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15〕4號)有關規定的,按檔案執行。
九、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