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帶的,柿子餅不屬於違禁物品! 三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於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執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重要檔案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對托執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執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在收執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或隨時終止運輸。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執行李託運,不能隨身攜帶。 第三十七條 托執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釦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第四十一條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承運人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種類 品名 限帶數量 酒類 白酒 2公斤(包裝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髮膠、衣領淨 1瓶(350ML) 累計不超過1000ML或1公斤 摩絲、發亮劑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殺蟲劑 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 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質 的生活用品 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 5只 安全火柴 5盒
可以帶的,柿子餅不屬於違禁物品! 三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於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執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重要檔案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對托執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執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在收執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或隨時終止運輸。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執行李託運,不能隨身攜帶。 第三十七條 托執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釦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第四十一條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承運人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附件一: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 指除附件一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附件三:乘機旅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種類 品名 限帶數量 酒類 白酒 2公斤(包裝完好) 日常生活用品 髮膠、衣領淨 1瓶(350ML) 累計不超過1000ML或1公斤 摩絲、發亮劑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殺蟲劑 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 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質 的生活用品 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 5只 安全火柴 5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