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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49685759706

    賬目情況使用電腦網路化統一管理。

    《連鎖經營財務管理問題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連鎖經營的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和加強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分行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貿部《連鎖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和連鎖企業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多種形式各個行業的連鎖經營企業具體包括商業、糧食、物資、供銷社等系統的直營連鎖 (又稱正規連鎖) 企業、特許連鎖 (又稱加盟連鎖) 企業和自願連鎖 (又稱自由連鎖) 企業等。

    第三條 企業應在實行連鎖經營後的一個月內將連鎖經營的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的規範工作。

    第四條 連鎖企業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 連鎖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分行業財會制度的規定全面系統地組織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有關方面通報重要的財務資訊。

    (二) 連鎖企業應當根據內部經營管理的特點按照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經營特點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 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監控體系。透過建立制度監控、會計監控、實物監控和指標監控等方式使總部及時掌握銷售、價格、存貨、納稅、資金等方面的資訊瞭解各門店的外部或內部情況並及時調整調控措施。

    (四) 連鎖企業應當逐步實行財務會計電算化。

    第二章 直營連鎖財務管理

    第五條 直營連鎖指各連鎖店同屬一個投資主體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樣服務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統一總部對分店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核算統負盈虧。

    第六條 直營連鎖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核算制。同一地區或城市的連鎖企業實行“總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區的連鎖商店可在非總部所在地區或城市設定地區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門店”的管理模式地區總部在總部監督下嚴格按總部有關規定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並進行獨立核算從而形成總部和地區總部兩級管理體制。門店的所有帳目必須併入總部或地區總部帳目同時門店應根據管理的需要設定必要的輔助帳目並定期與總部或地區總部對帳。門店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都歸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核算。

    第七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各門店經營和改造所需資金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籌措統一安排。各門店存入銀行的款項要及時透過銀行結算劃轉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帳戶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計劃調劑。總部和  地區總部對門店可建立備用金制度門店不得坐支銷貨款。

    為加強總部、地區總部的資金融通和排程力度總部或地區總部在內部資金管理上應透過建立內部資金調劑中心對門店實行總一開戶、統一結算、統一管理、統一排程。

    第八條 存貨管理。除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外總部和地區總部要對所經營的商品進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核算。總部對地區總部的商品配送作為銷售處理。總部或地區總部配送給各門店的商品作為內部移庫處理其計價可以採取成本加一定費用計價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計價法、市場售價計價法和協議計價法。具體採取哪種計價方式主要應遵循便於管理、便於考核和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要求。

    總部或地區總部所在城市的門店經營的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由總部統一採購、結算直接配送到門店;不宜統一配送的商品由門店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的生產點取貨或在總部或地區總部規定的渠道和價格浮動幅度內由門店用備用金直接採購按規定向總部或地區總部報帳。

    總部或地區總部對門店實行售價金額核算進價數量控制 (不便保管的鮮活商品也可採取進價總金額控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電算化管理單品進價核算。門店每月對商品進行盤點建立實物負責制度。總部或地區總部要核定商品損耗率超額損耗部分由總部或地區總部從門店的工資或獎金總額中扣除。門店要根據銷售情況和市場需求及時提出調整商品結構的建議對接近保質期的商品經常清理以便總部或地區總部及時調換。

  • 2 # 使用者6149685759706

    賬目情況使用電腦網路化統一管理。

    《連鎖經營財務管理問題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連鎖經營的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和加強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分行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貿部《連鎖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和連鎖企業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多種形式各個行業的連鎖經營企業具體包括商業、糧食、物資、供銷社等系統的直營連鎖 (又稱正規連鎖) 企業、特許連鎖 (又稱加盟連鎖) 企業和自願連鎖 (又稱自由連鎖) 企業等。

    第三條 企業應在實行連鎖經營後的一個月內將連鎖經營的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的規範工作。

    第四條 連鎖企業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 連鎖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分行業財會制度的規定全面系統地組織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向投資者、債權人等有關方面通報重要的財務資訊。

    (二) 連鎖企業應當根據內部經營管理的特點按照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經營特點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 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監控體系。透過建立制度監控、會計監控、實物監控和指標監控等方式使總部及時掌握銷售、價格、存貨、納稅、資金等方面的資訊瞭解各門店的外部或內部情況並及時調整調控措施。

    (四) 連鎖企業應當逐步實行財務會計電算化。

    第二章 直營連鎖財務管理

    第五條 直營連鎖指各連鎖店同屬一個投資主體經營同類商品或提供同樣服務實行進貨、價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統一總部對分店擁有全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核算統負盈虧。

    第六條 直營連鎖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核算制。同一地區或城市的連鎖企業實行“總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區的連鎖商店可在非總部所在地區或城市設定地區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門店”的管理模式地區總部在總部監督下嚴格按總部有關規定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並進行獨立核算從而形成總部和地區總部兩級管理體制。門店的所有帳目必須併入總部或地區總部帳目同時門店應根據管理的需要設定必要的輔助帳目並定期與總部或地區總部對帳。門店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都歸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核算。

    第七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各門店經營和改造所需資金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籌措統一安排。各門店存入銀行的款項要及時透過銀行結算劃轉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帳戶由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計劃調劑。總部和  地區總部對門店可建立備用金制度門店不得坐支銷貨款。

    為加強總部、地區總部的資金融通和排程力度總部或地區總部在內部資金管理上應透過建立內部資金調劑中心對門店實行總一開戶、統一結算、統一管理、統一排程。

    第八條 存貨管理。除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外總部和地區總部要對所經營的商品進行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核算。總部對地區總部的商品配送作為銷售處理。總部或地區總部配送給各門店的商品作為內部移庫處理其計價可以採取成本加一定費用計價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計價法、市場售價計價法和協議計價法。具體採取哪種計價方式主要應遵循便於管理、便於考核和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要求。

    總部或地區總部所在城市的門店經營的保鮮期短或鮮活商品由總部統一採購、結算直接配送到門店;不宜統一配送的商品由門店到總部或地區總部指定的生產點取貨或在總部或地區總部規定的渠道和價格浮動幅度內由門店用備用金直接採購按規定向總部或地區總部報帳。

    總部或地區總部對門店實行售價金額核算進價數量控制 (不便保管的鮮活商品也可採取進價總金額控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電算化管理單品進價核算。門店每月對商品進行盤點建立實物負責制度。總部或地區總部要核定商品損耗率超額損耗部分由總部或地區總部從門店的工資或獎金總額中扣除。門店要根據銷售情況和市場需求及時提出調整商品結構的建議對接近保質期的商品經常清理以便總部或地區總部及時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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